下面是引用 navy10w 于 2009-03-29 19:10 发表的 刑法153煽惑罪VS检察官职权:
前民x党立委蔡xx,召开记者会公然鼓惑支持者聚众预冲入北所之行为,不是已达刑法153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
之行为构成要件吗?怎么没听说有地检署检察官依职权发动侦查!! 不解~~~~~
因为刑法153是说「煽惑他人犯罪」,他的支持者若没有听前民x党立委蔡xx的话
冲入北所,造成「犯罪」行为了话,是没办法依职权发动侦查的
这个道理如同,警察举牌三次,如果带头的说「冲啊!」但没人要「冲」了话
那个「带头」的也不会构成刑法第153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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