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是搞不清楚的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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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lyson
2009-03-28 00:13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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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搞不清楚的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
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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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navy10w
2009-03-28 00:20
1楼
  
1.先有既、未遂的问题,接下来才续讨论有无教唆问题
2.刑法对于未遂犯处罚是有规定的,如该行为不处罚未遂(就更没有讨论教唆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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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uciferydog
2009-03-28 00:37
2楼
  
楼主是问
1.A教唆B杀人 B没杀好             教唆未遂
2.A想教唆B杀人 A没教唆好         未遂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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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洪法
2009-03-28 01:03
3楼
  
(一)旧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新法将第一项修正为「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因此,当客观上有教唆行为、正犯之不法行为既遂,以及主观上有教唆故意及教唆既遂故意时,行为人应成立教唆犯。

(二)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因此,教唆犯之处罚应以正犯之处罚为准。换言之,正犯负既遂责任时,教唆犯即应负教唆既遂之责;正犯负未遂责任时,教唆犯即应负教唆未遂之责;若正犯未犯罪时,原则上教唆犯依照本项之规定,亦应不负刑法上之责任。然而,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学说上将此种对于教唆犯可罚性前置之规定,即称为「未遂教唆」,因此即使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例如无效教唆或失败教唆之情形,教唆者仍应以「未遂教唆」处罚之。 因此,新法修正删除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未遂教唆」之影响,乃是将「未遂教唆」此种处罚之规定删除,故新法实行之后,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之情形,教唆人应不负刑法上之责任。待被教唆人着手实行犯罪之行为后,教唆者始得以教唆犯论处,而论以教唆未遂或教唆既遂,则依正犯之处罚为准。

(三)陷害教唆则是教唆者虽为教唆行为,但认识到被教唆者无法实现构成要件,或虽意识到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但确信其不发生。简言之,是教唆人主观上无教唆既遂故意之教唆行为。通说认为,为陷害教唆之行为人,因为欠缺教唆既遂故意,教唆犯仅限于故意犯罪始得该当,故不构成教唆犯。 因此,新法修正删除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之规定。对于「陷害教唆」而言,应未造成影响。因为陷害教唆本即非为教唆犯,故对于教唆犯可罚性之修正,并不会因此造成陷害教唆即为教唆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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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09-03-28 03:34
4楼
  
旧刑法29条第二.三项皆为--->教唆未遂

我国旧刑法29条第二.三项:
对教唆犯系指系教唆他人虽未"实施"犯罪而言.系指被教唆者(正犯)不管于犯罪阶段(6阶)哪一阶.或被教唆者根本没产生犯罪之决意.教唆犯阶具有可罚性.主要是罚及教唆者之恶性.亦为共犯独立性.其教唆者之可罚性.对于正犯既.未遂固不待论.并罚其无效.失败及未至教唆.也就是就刑法第29第三项

依现行刑法29条修正:
亦采限制从属性.乃正犯之行为系为不法之行为.教唆犯应从属之.惟.正犯须达到"着手"之阶段对于教唆犯才具备可罚性.而修为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者.且将就刑法29条第三项之无效.失败或未至教唆删除.仅留下29条第二项为教唆未遂

未遂教唆与陷害教唆:

->依我国通说是一样的东西
陷害教唆系指客观上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使他人萌生犯意而为不法之行为.但其主观上教唆者对正犯实行之不法行为欠缺其故意.不满足教唆犯之主观要件->双重教唆故意.而不成立教唆犯

->依德国刑法这两个是不一样的东西
德国刑法之未遂教唆->系为我国旧刑法29第三项之无效.失败.未至教唆
德国刑法之教唆未遂->系指我国现行刑法29条第二项之限制从属性
至于陷害教唆因为欠缺双重教唆故意而不纳入教唆犯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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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b19791109
2009-03-28 09:54
5楼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3-28 00: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楼主是问
1.A教唆B杀人 B没杀好               教唆未遂
2.A想教唆B杀人 A没教唆好           未遂教唆
请问大大以下问题,谢谢^^
1.A教唆B杀人 B没杀好 --------的意思是否为------「B没杀死对方」或者「把对方杀成轻(重)伤」呢?
2.A想教唆B杀人 A没教唆好 --------的意思是否为------「B没杀人」或者「要B杀C,结果把C的宠物甲杀死」。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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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从零开始
2009-03-28 12:53
6楼
  
1.A教唆B杀人 B没杀好 --------

A之教唆行为既遂,使得被教唆行为人B因而惹起犯意且已然施行着手行为,但因被教唆之行为人B自身因素,而致教唆之内容无法圆满实现,即此。
B成立正犯之罪责,基于共犯从属性,A自淂成立教唆犯之罪责。

2.A想教唆B杀人 A没教唆好 --------

A之教唆行为未果,被教唆之行为人B不管因而犯意惹起有无,但皆未施行任何着手行为,自无犯行既果之可能,即此。
B 不成立正犯之罪责;基于从属性,A自庸无淂成立教唆犯之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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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u.tony
2009-03-28 17:14
7楼
  
未遂教唆
亦称陷害教唆两者是一样的 即预知被教唆者的行为不致发生结果 而为教唆行为
通说认为教唆者欠缺教唆故意 不成立犯罪

教唆未遂 即被教唆者听从教唆实行而未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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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uciferydog
2009-03-28 23:40
8楼
  
1.未遂教唆跟陷害教唆是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两种类型。
  陷害教唆是不该当教唆故意的行为所以根本无罪,即使在旧刑法也不该当29第3项,所以根本是无罪的。
  未遂教唆是指一个该当教唆故意的教唆行为。可是由于一些原因,造成该教唆行为本身没有既遂,而不是 被教唆人的行为没有既遂。

2.B没杀好就是说他的杀人行为没有既遂。
  A没教唆好是说A的教唆行为没有既遂,比如A教唆B杀C,哪知在该教唆行为之前B就决意要杀死C。于是A的教唆行为已无法达到该当教唆的要件,所以不会是一个既遂的教唆行为。

3.褚剑鸿、周治平、郭君勋等教授则认为虚伪教唆陷害教唆就是未遂教唆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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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hotmailman
2011-04-16 18:05
9楼
  
前:未遂教唆

判断基准:被教唆人着手

晚:教唆未遂



教唆又称造意犯

陷害教唆类行---
1被教唆人,原来就有犯罪故意(警方钓鱼办案)
2教唆人知道他的教唆行为,根本不可能既遂(欠缺教唆故意)
3教唆人,指希望被教唆人去做却不希望被教唆人既遂(欠缺教唆既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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