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观光区开民宿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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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浩维
2009-02-15 23:47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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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鹿港算不算是观光区?鹿港一家民宿业者日前接到一张15万元的罚单,理由是鹿港不是观光区,设立民宿有违观光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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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12191219
2009-02-16 09:31
1楼
  
不服就提诉愿---行政诉讼
这是宪法给的权利

法令是否不合时宜--找议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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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浩维
2009-02-16 13:41
2楼
  
感谢副版主的回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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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yp0127
2009-02-16 14:52
3楼
  
个人浅见:是不是以民宿的名义不用课税,还是有补助什么的,所以改个名字经营,税课的比较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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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风天
2009-03-27 00:16
4楼
  
民宿管理办法 第 5 条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
  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发展观光条例 第 5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
,得废止其营业执照:
一、观光旅馆业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核准登记范围外业务。
二、旅行业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核准登记范围外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旅行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与旅客订定书面契约。
二、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违反第四
  十二条规定,暂停营业或暂停经营未报请备查或停业期间届满未申报
  复业。
三、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违反依本
  条例所发布之命令。
未依本条例领取营业执照而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馆业务、旅行业务或观
光游乐业务者,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营业

未依本条例领取登记证而经营民宿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锾,并禁止其经营。

可能是违反第三项的规定吧??
这就像在住宅区开设商店一样,有利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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