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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11215
2009-01-23 21:0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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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各位,就是民法收養的問題。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 夫妻只有一個長於20歲就可以。 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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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ways012332
2009-01-23 22:0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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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911215 於 2009-01-23 21:03 發表的 收養20歲與16歲差別: 你問的第一個問題:你舉的例子錯了,如果你太太已經有小孩,你收養他的小孩,那是依照第1073條第2項,而你所要問的情形應該是第1073條第1項的例子。如果是第1073條第1項,應該是:甲、乙為夫妻,但未能生育,決定收養與兩人均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丙,此時甲、乙一人要長於丙20歲,一人要長於16歲。 第二個問題:如果你收養他人為子女,關係就是與婚生子女同,這時該養子女又與你同血緣的卑親屬結婚,那就是等於你的兒子和你的女兒結婚,就是違反近親結婚的禁止規定,應該是無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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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1-24 03:1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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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第一個問題,你太太和前夫所生的小孩和你太太的關係是直系血親,所以依1073-1條第一款規定你太太是不得收養自己所生的子女為養子女的。
1075條,就是說原則上一人不得同時被二人以上收養(類似禁止重婚的規定),但這二人如果是夫妻的話,當然就可以啦!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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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1-24 07:2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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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只問題答覆不牽涉學術問題,簡單的說
1.我跟我太太結婚 我太太跟他前夫有生一個小孩,我或是我太太要收養他 是不是只要差距16歲以上就可以了? 是的(1073II) 2.被收養的子女 長大後跟收養者所生的兒子/女兒 結婚? 可以(1080)先中止收養就可以結婚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