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行政程序法第116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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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魔力小樱
2008-12-05 18:57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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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大,条文中有写羁束处分不得转换为裁量处分,那么”违法之裁量处分可以转换为羁束处分 ”吗??
可以告诉我为什么吗??感谢!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法行政处分之转换)
  行政机关得将违法行政处分转换为与原处分具有相同实质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处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转换:
  一、违法行政处分,依第一百十七条但书规定,不得撤销者。
  二、转换不符作成原行政处分之目的者。
  三、转换法律效果对当事人更为不利者。
 羁束处分不得转换为裁量处分。
  行政机关于转换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但有第一百零三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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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r28825252
2008-12-05 21:04
1楼
  
(应)羁束是对人民好-基本上是机关对人民的侵害做约束,(得)裁量是对人民不好-给机关自由裁量

116-3 有利不能转不利,但不利可以转有利->裁量可以转羁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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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魔力小樱
2008-12-06 12:56
2楼
  
感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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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ingli
2009-09-28 16:13
3楼
  
这个回答有点奇怪耶....
不过发问者怎会想到「裁量处分」能不能转换为「羁束处分」呢?
是因为看到违法行政处分转换的法条里有提到「羁束处分不得转换为裁量处分」才突发奇想的吗?
羁束处分是受相关法规严格拘束,仅能依法执行,而无斟酌之余地的处分
例如原住民依法得向户政单位申请恢复原住民族姓名(如:狄穆斯莫纳),只要原住民提出申请,户政机关只有依法照准,无裁量权决定准或不准。
如果要把「裁量处分」转换为「羁束处分」应该要修法或立新的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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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redsky711226
2009-09-29 01:27
4楼
  
我也觉得怪怪的.....好像不能这样比较
(一) 行政机关应为特定法律效果之行为,称为「羁束处分」。指行政机关于法律规定之外,并无自由判断空间存在。常见之法律规定用语为「应……者」。如应令停工。,亦指法条规定「应..」行政机关就无裁量权.就只有照法条上而作为,也可说是「裁量缩减至零」。

二) 行政机关有权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或选择不同法律效果之行政处分,此种行政处分称为「裁量处分」。常见之法律规定用语为「得……者」。如:超过100分贝,得令停工(行政机关可选择是否停工)。

§116的意思是行政机关遇到「羁束处分」时,即法条规定「应..」行政机关就无裁量权.就只有照法条上而作为,也可说是「裁量缩减至零」。本来就不能换成「裁量处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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