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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ji2007
2008-10-22 22:54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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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事实观之,警察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下称同法)之规定,向可疑人士盘查,合法。
遭盘查者,倘不表明身份 不据实陈报者,警察可依同法之规定,以强制方式带回派出所。 该批年轻人,态度有问题,想必背后有法律人扶持,才会如此嚣张。 警察依用枪规定,对空呛枪依法所许,且依其现场,那些人似乎不怕警员开枪,显见绝非善类。 再者,这群人已构成社会秩序维法之妨害秩序9详细条文得看法条),可依此来查办。 警方用枪可以,但唯一.......... 开太多枪了,开枪者要倒楣了, 记过跑不了, 这也可悲, 被拔了牙的老虎,壮志难伸呀。 后记: 我并非警察,乃就事论事,是以法律人之观点而发表。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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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92
2008-10-23 02:30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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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将来将成为警察大家族的一份子来说:
员警用枪时机适当,依照警械使用条例及警察职权行使法,其使用枪械的时机尚属合理。 如果真要挑剔,在于员警打电话时又无故对空鸣枪~~ 因为对于已解除之危害,不该再使用警械制止~~ 希望大家多多配合警察,他们也是很辛苦的在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默默奉献的一群人~~ 自己觉得很无辜,就阿撒力的拿出证件出来配合几秒钟的身分查验~~ 警察又不会没事找事做,故意找百姓麻烦~~~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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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8902
2008-10-23 23:39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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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条例:
第4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 一、为避免非常变故,维持社会治安时。 二、骚动行为足以扰乱社会治安时。 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脱逃时。 四、警察人员所防卫之土地、建筑物、工作物、车、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危害或胁迫时。 五、警察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 为有受危害之虞时。 六、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员告诫抛弃,仍不听从时。 七、有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枪械不足以制止时。 前项情形于必要时,得并使用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第5条 警察人员依法令执行取缔、盘查等勤务时,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举动或高 举双手,并检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击之虞时,得依本 条例规定使用警械。 第6条 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7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灭者,应立即停止使用。 . . . 不知道该名员警依哪一条开枪? 也不知同意开枪者系如何解释? 小弟并非跟这些少年是同伙人,但还是想说说! 台湾的警察最为人诟病者莫过于素质差,连自己能不能开枪都不知道,最笨的是连找个开枪的理由都不会! 另外一点是开枪时是否考虑到无辜者的安全,殊不知台南有一起案例是员警对歹徒开枪却打死远在9楼的无辜者!! 还好警械使用条例未有处罚规定,也算是法律不周延的地方! 就如同大家说的就法律面与解释面来考量,小弟也是,别无他意! 更希望将来的警察不是只会拿无辜百姓开玩笑的人民保母!!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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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92
2008-10-26 20:29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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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名员警有『故意』伤害相对人或第三者~~
此时员警才须负赔偿责任~~ PS:依警械使用条例,只有『故意』的伤害行为必须负赔偿责任,对于『过失』或『重大过失』则不需负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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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92
2008-10-30 02:32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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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回答的问题出在哪了,让我重新说明吧~~
依照警械使用条例11条已清楚指出,其出故意之行为,赔偿机关对棋有求偿权。所以,我所站的立场是该为警违法+故意,则需自行赔偿费用。但是对于过失、重大过失则由政府机关负责赔偿。总结来说,负责赔偿的对象是不同的。 而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情况,警械使用条例属特别法,而国赔法为普通法。依照国赔法第6条可得知,国家损害赔偿,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其他法律。因此,违法故意走警械使用条例之规定;过失或重大过失走国赔法。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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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92
2008-10-30 02:47 |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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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r028902于2008-10-28 11:35发表的 : 1.朋友,你看影片不觉得这名员警很危险吗??一个员警对这么多青少年,再者警察依法盘查身分有错吗??在看到警察压制其中一名少 年,其他年轻人蜂拥而上,这样还没有危险??你是要看到警察被打,受到伤害才要同情吗??难怪现在社会狠多人对警察印象不佳, 都是自身缺少法律素养,以为警察故意找碴。 2.我第2次的回覆文,你有看仔细吗??员警有违法+故意之行为才有赔偿责任(这是针对员警的立场而言)。而对于过失、重大过失的违 法行为,员警本身不用负赔偿责任,负赔偿责任的是各级政府。所以不是有故意、过失、重大过失之违法行为皆要员警负责赔偿。 也许是我表达的不清楚吧,但也感谢你的指教~~~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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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ark100
2008-10-30 21:56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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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的青少年很清楚明显的构成妨碍公务的要件(社维法)
有没有达到刑法第135条的构成要件 就可能还要再研究一下 不过影片中以警方受到的威胁性来讲 拔枪自卫是很合理的 至于开枪 是还有稍嫌过当..... 其实因该就先叫支援警力 全都带回去载慢慢问就好了.... 回一下前面的网友 甚么叫台湾的警察素质都很差!? 请不要甚么都以自己的中心为出发点去想..... 那你是认为影片中的青少年就很对噜?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