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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ze
2008-09-26 14:0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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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又依勞委會組織條例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二年,為無給職。 第 十六 條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左: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行政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勞委會的委員並沒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只有"委員會議"才有職權 又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2項規定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 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 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