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攻略-民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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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awhu1117
2008-04-11 13:58
楼主
推文 x1
在民法中,「物」是私权之客体,也就是私权行使的对象。所谓「物」,是指人身以外人力所能支配,而有经济价值之独立物体。所以,「物」通常指有体物,权利不包括在内,至于人类的身体,基于保护人格之理由,当然不能被当成「物」来看待。故事中比喻动个不停的小孩为「动产」,自然是开玩笑的。
男女双方结婚共组家庭,其财务结构,分为婚前财产(即夫妻结婚时所有之财产)、婚后财产(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之财产)及特有财产(即专供夫或妻个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职业上所必须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选择下列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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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一抛弃后,即不得就遗产为继承,此为与「限定继承」最大不同之处,因此究竟该采「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当事人应慎思。
*故事中建志、建宏父亲死亡,继承因而开始,其父亲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即由建志、建宏兄弟及母亲三人共同继承。但因继承的债务究竟有多少,继承人无法核算,为避免影响继承人原有之财产,建志兄弟及其母亲采用限定继承方式,即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仅以所继承之权利,即该块建地价值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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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ngel-6877
2008-04-11 14:44
1楼
  
大大的资讯真是超级棒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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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nnie32
2008-04-11 15:09
2楼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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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hen1269
2008-04-11 15:59
3楼
  
谢谢大大
这对于民法白痴的我会有很大的帮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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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eva8686
2008-04-11 16:52
4楼
  
很实用,
生活上也可参考,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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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emmy8014
2008-04-12 08:44
5楼
  
感谢大大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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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ortex
2008-04-12 11:14
6楼
  
感谢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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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umous
2008-04-14 11:51
7楼
  
感谢你提供生动有趣的民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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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arol1110
2008-04-14 14:53
8楼
  
好像不错呢!下来看看,谢谢分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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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OYEID
2008-04-15 08:59
9楼
  
很适合觉得法律枯燥的人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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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聿岚
2008-04-21 18:20
10楼
  
谢谢你的提供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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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yu10519
2008-04-22 12:39
11楼
  
内容很有趣
而且没有法条枯燥硬梆梆的感觉
很好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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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c333151
2008-04-29 09:28
12楼
  
谢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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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lanche1976
2008-05-31 19:01
13楼
  
好赞哦
对于初学的我很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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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utty
2008-07-23 18:26
14楼
  
感谢大大的提供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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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聿岚
2009-02-27 00:21
15楼
  
谢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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