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民刑法基本概念)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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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awhu1117
2008-04-11 13:52
楼主
推文 x0
其内容:
消费者对于「访问买卖」契约的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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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解析:
社会上常有类似本例情形的发生,消费者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形下,禁不起业务员的言词攻势,一时冲动下买了产品,事后才后悔不已。由于在这种情形下成立的买卖,消费者通常不及深思熟虑思考购买与否,而且短时间内又难以对产品的品质有一定的了解,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保护法订有相关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访问买卖,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所为之买卖。」又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为了保护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企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的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所为之买卖叫做「访问买卖」。又规定「访问买卖」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之内,考虑决定是否确定购买产品,消费者如果不愿意购买时,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在七日内可以将商品退回或是用书面方式来告知对方解除契约,买卖契约一经解除根据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企业经营者有回复原状的义务,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者就应该要把货款退还给消费者,以回到双方没有交易前之状态。
本例中之张小姐的推销行为,是在没有经过陈小姐邀请之情形下而主动进行一般道路旁上进行销售,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访问买卖」之定义规定,属于「访问买卖」行为。陈小姐购买该「美白保养液」之后,如果后悔,则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对方或者用书面的方式向张小姐及「超级白有限公司」表明解除契约之意思,并且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收受的货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条明文规定,所以陈小姐不可以只用电话解约,而一定要用书面方式来作。所谓的「书面方式」,则通常用邮寄存证信函方式为之,以便证明。而如果陈小姐作了上述的行动,张小姐及「超级白有限公司」不允理会的话,则可以考虑以发支付命令或者直接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请求对方返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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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llenallen
2008-04-14 09:10
1楼
  
thanks for sharing.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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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lanche1976
2008-05-31 19:03
2楼
  
不错耶...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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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onder0930
2008-08-24 07:54
3楼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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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oghouse722
2008-10-10 19:54
4楼
  
感谢无私的分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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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中庸
2008-10-10 23:24
5楼
  
考试自用两相宜

谢谢分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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