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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nsu
2008-01-13 00:14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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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继承之规定:
管辖法院: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继承顺序: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而定之 (1)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外孙)子女、曾孙 (外曾孙)子女)。 (2)父母(不含继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无继承权)。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 办理期限: 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为之。所谓知悉得继承之时,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之时;后顺序之继承人因先顺序之继承人抛弃继承,而得为继承人者,则于知悉先顺序继承人抛弃继承之事实起算。 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 办理方式: 须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载明「被继承人虽有其他应为继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 法院之调查: 抛弃继承为非讼事件,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及必要之证据,以明管辖权之有无、抛弃人有无继承权、是否为抛弃人之真意等,并将调查结果函知抛弃人,不另制作裁定。 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 抛弃继承之溯及效力: 抛弃继承经法院函准备查者,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亦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抛弃人即非继承人而不继承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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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on
2008-01-13 00:14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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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您可以参考 庄守礼律师如何办理「抛弃继承」之手续? 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另外以「抛弃继承」作google搜寻也有一堆的资料可供参酌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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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儿
2008-01-13 15:56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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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4 条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今年民法97 年 01 月 09 日有修正 抛弃继承改为三个月为之… 不过最后生效日是民国 97 年 05 月 23 日 若是在民国 97 年 05 月 23 日之前还是照原来的二个月 若是之后就是三个月… 第 1138 条(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要办抛弃继承…一定要上面全部的法定继承人都要办唷! 才不会发生三岁小孩要继承全部的财产! 若在往生时,所有继承人中有人怀孕的,生完后也是要赶帮那个新生儿办抛弃继承唷!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