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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于 2013-06-03 22:17 发表的 : 本人为法律初学 对法律研究还不够精深不过看了拟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只是对于丙丁交易有些疑问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这一点保护得以享有善意受让请问善意受让制度需要以债、物都已移转为必要吗?? 还是有债权就好了??((纯粹提问 跪求解惑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3 22:36 发表的 : 个人是觉得,如果没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权,应该属于不当得利吧(民法179)可是如果是无权处分,假设东西是别人的,你还把这个东西给第3人,对所有人不公平可是这个第3人并不知道你是无权处分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让的保护(无权处分是针对「物权」,但并不表示「债权」行为不需要存在)这是个人小小意见,请指教~
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于 2013-06-04 21:32 发表的 : 抱歉 还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债权成立到物权成立的这段期间(((丙还没"登记"该不动产给善意丁)))当"原所有人甲"要求返还时: A.善意人丁以"债权已成立"这一点来用善意受让制度B.原所有人甲以"物权尚未成立"来对抗 是谁有理??谢指教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4 23:03 发表的 : 债权是有相对性当债权契约成立的时候一方有债权 一方有债务假设 甲有A画,乙把甲的A画拿去卖给丙(还没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