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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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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125条、公司名誉权、代理法则与343条
1. 若债务人小夫对于纪安的十五万元借款,已罹十五年消灭时效,而因此得依免还抗辩权。但在庭上,小夫应不知法律,而不完全晓得自己可以行使125,而只是不断地说自己当年没有借那么多。那法官应该怎么办呢? 可以行使阐明权,跟小夫说,你可以主张125条的时效抗辩吗?




2. 公司可以依184第一项前段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损吗?


3. 某甲以A外商公司在台分公司经理人身分,向乙承租办公室,言明:「将来要做为A外商办公室之用」。签订资赁契约之后,假迟迟未缴租金,
且经查该A外商公司既未经认许,又未在台设置代表人办事处。 试问: A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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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3-04-18 14:57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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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法官不能帮当事人主张权利,故有消灭时效情形,若非当事人对此提出疑异,不能行使阐明权

2.184是财产上损害赔偿,非财产上损害之名誉权用184+195,惟实务认为法人不会有精神痛苦可言,所以登报道歉已足 (62台上2806)

3.A公司可主张无权代理110,由甲自行负责...

4.以188而言,要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已经是债务人

5.免除是单独行为,为债权的抛弃...
依形成权定义:依权利人一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由定义上来讲,似乎符合...但翻阅施启扬,王泽鉴民总,在讲形成权的部分,没有举到免除...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8 20:4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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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224:
假设公司原来对他人即有债权10万元,但是只派小可去收9万元,小可改成收10万元(多收原来公司要他收的1万元),那么当他人给10万元小可时,他人对公司已发生原来债务清偿的效果,只是公司得向小可请求返还1万元而已。

假设公司原来对他人只有10万元债权,小可改成11万元,此时就有侵权行为跟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的可能,不过该侵权行为究竟是存在于公司跟他人之间还是只有小可跟他人之间,要视是否属执行职务而定
www.eyebook.com.tw/Articles_HotEventsAnalyzing.aspx?ArticleUID=906c2b87-3373-4a8f-a2f4-a1634c83aaae

另外不用代理解本题的原因是小可并没有代理公司跟他人定立任何(负担行为)债权契约,而是成为公司的使用人而已,公司并没授与代理权给小可,对方也没有以为小可代理了公司而订立任何契约!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4-19 00:44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8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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