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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ichit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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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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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两题行政法,关于行程第174条!!求解
1.人民申请行政机关提供资讯,不服机关否准之决定,人民应该先提出何种救济?

A.声明异议   B.诉愿  C.给付诉讼   D.国赔

答案为B
是否认定否准的决定为行政处分,所以选B?

但行程法第174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于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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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7 10:3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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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释下174的意旨:
如果人民已经就某事向行政机关请求,比如请求查清楚是否违法征收,但是在请求过程中,又为了这件事相关程序的规定与该机关有争执,比如该机关说请你填个表格,我们再查,人民填了之后,机关说不合程式请补正,结果人民没有补正或补正错误!
结果机关最后仍作成该征收处分。
人民认为该征收处分违法,而且之前叫我填的表格我也没填错,2个程序都违法都要撤销,那法律认为你就提起撤销该征收处分的诉愿就好,该征收处份违法的程序包含填表格的程序,一并在审查该征收处分是否违法时审查即可。

1.并没有其他主要请求,人民就是独立的要请求提供资讯,所以人民可就该否准的函直接表示不服提起诉愿。

2.人民申请阅卷,是因为税捐稽征事件,主要请求事项是税捐稽征,所以对实体决定不服时一并声明即可。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7 22:28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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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了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8 00:21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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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民申请行政机关提供资讯,不服机关否准之决定,人民应该先提出何种救济?
  (一)申请提供资讯,并不是申请阅览卷宗!
    1.提供资讯,乃源于【政府资讯公开法】,是为了维护人民【知的权利】,
    使人民【了解机关的运作】,进而监督政府,故具有【维护人民权利、践
    行民主参予】的特性!所以不给人民资讯,就是侵害其【知的权利】!
    就是侵害其【参予、了解公共事务】的权利!就是侵害其【监督政府】
    的权利!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意旨,故而提诉愿、行政诉讼救
    济!【政府资讯公开法20条、21条】

二. 行程法第174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于行政程序中所为之决定或处置,仅得于
  对实体决定声明不服时一并声明之。
  是指于行政程序中,如人民向机关请求阅卷、陈述意见、鉴定、请求调查……
  等【程序事件】,并未对人民【产生侵害的实益!!~~~我不给你阅卷,但是
  我却准许你执照的核发!!】,既然给你利益,那么不给你阅卷【有救济的实
  益】吗?

  所以174条,原则上,对于程序事实不符,需因实体判决【有救济实益】,才
  可合并提起救济;例外如该程序事实可【直接为】法律上的直接执行标的,【即
  有救济实益】,才可单独救济


[ 此文章被本炉主出马啦在2013-04-19 17:53重新编辑 ]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8 00:22 |
mor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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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题我也有做过
但我认为第1题应该是C 给付诉讼
因为人民非当事人,无法于诉愿结果后一并声明不服

第2题由于甲是当事人
依行程法须于对实体决定不服时一并声明
所以是C没错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9 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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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不是给付诉讼喔
因为一般而言否准之决定目前是被定性为行政处分!

所以原告应提出撤销或课予义务诉讼 而这2种原则上都必须先经诉愿程序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9 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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