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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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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民法选择问题~~
1.【甲积欠乙100万元债务,为避免遭乙强制执行,与丙通谋将其所有之房地为丙设定抵押权,请问下列何者为非?】
a 系争抵押权设定无效b 系争抵押权设定行为效力未定
c 乙得依侵权行为法则请求丙涂销登记
d 乙得行行使代位权,待甲请求丙涂销登记

答 B
其无效不是不能对抗善义第三人吗

抵押权是否有效呢?
四个选项都不是很懂,不知怎么挑

2.
民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让与人已将债权之让与通知债务人者,纵未为让与或让与无效,债务人仍
得以其对抗受让人之事由,对抗让与人。

这条是什么意思呀,看不是很懂?

3.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利息每月500元,约定一年后连本带利返还,一年后甲仅能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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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2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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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筑房屋,租期为三十年。试问下列之叙述何者为错误?
若甲出卖房屋时,乙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此基地租赁契约有效若乙出卖基地时,甲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d出卖人未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权人而为所有权之移转登记者,该移转登记绝对无效
答: d
请问d那里错了呢??


第 426-2 条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出租人出卖基地时,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
权。承租人出卖房屋时,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前项情形,出卖人应将出卖条件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权人
于通知达到后十日内未以书面表示承买者,视为放弃。
出卖人未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权人而为所有权之移转登记者,不得对抗优
先承买权人。


so非为无效
仅不得对抗优先承买人
(有优先承买权人不反对的话>>例如他不想买,那就有效了)


不行~作废~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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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5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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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关于此项解释何者错误..

A 违反此规定,租赁契约无效

不然是会如何呢??


第 449 条
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缩短为二十年。
前项期限,当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不适用第一项之规定。



20年以内还是有效(不是无效的契约)


不行~作废~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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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5 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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