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63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manada8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重要法条 [行政一体下的独立机关定位]
第 21 条 独立机关合议制之成员,均应明定其任职期限、任命程序、停职、免职之规定及程序。但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其合议制成员中属专任者,应先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其他独立机关合议制成员由一级机关首长任命之。一级机关首长为前项任命时,应指定成员中之一人为首长,一人为副首长。第一项合议制之成员,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数以五人至十一人为原则,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第 21 条 独立机关合议制之成员,均应明定其任职期限、任命程序、停职、免职之规定及程序。但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其合议制成员中属专任者,应先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其他独立机关合议制成员由一级机关首长任命之。一级机关首长为前项任命时,应指定成员中之一人为首长,一人为副首长。第一项合议制之成员,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数以五人至十一人为原则,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99年新修正的法条..热门..去年已考过啰..NCC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独立机关合议制之成员,均应明定其任职期限、任命程序、停职、免职之规定及程序。但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其合议制成员中属专任者,应先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其他独立机关合议制成员由一级机关首长任命之。一级机关首长为前项任命时,应指定成员中之一人为首长,一人为副首长。第一项合议制之成员,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数以五人至十一人为原则,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参照释字613历史沿革..可以用于申论写作中「行政一体下的独立机关定位」媒体座谈会

近年来独立机关纷纷被各国所引用,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特有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强调其独立性在免于不当政治干预,不必接受最高行政首长的直接指挥与监督;而专业性则是其成员多半具有特殊的技术与知识,首长的任用程序、方式与任期,明显与一般行政机关不同。

台湾目前有很多独立机关,但定位都很模糊。如金管会,表面上是独立机关,但又负责金融政策的制定;中央银行也有类似情形,除了建立货币政策外,亦负责执行。既是独立,又有内阁行政一体的问题,所以在组织运作上往往会产生扞格不入的状况。

最近适逢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修正,引起社会相当关注。因此邀请产官学界代表厘清独立机关定位,并提出政策方向,作为修法参考依据。例如独立机关应该如何定位?委员应该有几席?如何与其他行政机关应有所区隔,才会让运作更为顺畅,达到真正的独立性。
与谈纪要:
■研考会副主委叶匡时:

独立机关是许多先进国家在进行政府改造时广泛采用的制度,以因应国家角色与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院最近正在研修行政院组织法与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在研修的过程中,对于独立机关的定义跟实际运作上确实面临困扰之处。

设立独立机关以处理特殊专业具监理性质的事务,在各国并不是毫无争议的,特别是制度上如何维持机关独立性与课责之间的平衡。理论上,政策与监理应该可以完美切割的,但实务面确有疑虑存在。首先,独立机关跟行政院之间的「独立」程度为何?依照目前基准法的规定,独立机关是依据法律独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8 10:44 |
amanada8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政院组织法
第九条已更正
相当于中央二级独立机关
1.中央选举委员会
2.公平交易委员会
3.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8 14:41 |
cherriey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惨了!才发现好多不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6 00: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3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