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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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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因果关系

甲和乙分别在丙的便当及饮料下毒,丙吃完便当,喝下饮料后死亡。事后法医解剖尸体后认为,甲所下的毒,一般人食用后约一小时后死亡;而乙所下的毒原本济量不足致人于死,惟凑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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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7-14 18:03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3 21:31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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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丙之死因=甲乙下的毒发生化学变化致死。

争点一:因果关系

76年台上192号判例: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甲乙同时下毒,所以甲来说,乙之下毒为「当时存在之一切事实」之一,「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简单说,因有乙下毒,甲只要毒一下人就必死,所以甲与丙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
反之乙亦同。
(下毒刚好碰到另一人下毒好像很异常?不过,这是因果异常吗?二人各下1/2的毒而毒死人再正常不过了。这应为因果历程错误,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发生二个错误:以为是自己下毒杀死丙->其实是有另一人下毒,而且二毒发生化学变化。

===================(我是闲聊分隔线)==========================

以前我也觉得杀一半=未遂,但今年上了扑师的课之后,观念有一些改变。有兴趣可翻阅扑马刑总-破2010版的p282~p284,老师对多数正犯行为效果合并之后的处理有一些说明。p284上方这个例子的说明里,甚至推翻「故意回溯禁止」的概念,认为先行为与后行为之效果同时作用于客体,因果关系不因故意之后行为介入而中断,而是应该认为前后行为皆能成立因果关系。至于这样的观念对不对,就非我所能评论,等级还差太远了。(不过我至少知道,这种情况绝对不会是罪疑惟轻就是了。)

========================================================

争点二:因果历程错误

主观:被自己下的毒毒死。客观:被自己加上他人下的毒毒死。是否为重要之错误?小弟认为有争议,个人投不重要一票。

结论:甲乙皆既遂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4 03:01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3 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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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甚至推翻「故意回溯禁止」的概念,认为先行为与后行为之效果同时作用于客体,因果关系不因故意之后行为介入而中断,而是应该认为前后行为皆能成立因果关系。』

因为这用正常度去判断一定不正常,但是以贡献度为判断回归的还是甲最大。
『故意回溯之禁止』后行为系故意则为认前行为无因果,只是一个形式判断,
也没有谈到后行为是否能造成法益出现实害的结果。

ps:其实也不用到那么后面,因果哪部分有一题谈到贡献度未截断(主要标准)。

回归问题:
甲是既遂,主客观构成要间接满足,没有因过历程错误!
乙有几种可能性
1先下毒=故意回溯之禁止。
2后下毒=不具条件因果/死亡只是偶然,所以不具备相当因果。
3而且他还是刑法26条前段会过后段不过。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00:28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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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这边是指老师课本p284举的例子 表情
这题没有回溯禁止的问题。龙q大很喜欢只挑某一句话来回文....没关系,喜欢就好



抱歉,我忘了回冰大的问题,补一下

冰大有抓到重点:如果认为乙未遂无疑的话,那么甲的确也是未遂没有问题。

「惟丙死亡之结果非甲之行为单独造成」原因是甲+乙造成的。如认乙未遂,那么甲当然也未遂。

「虽甲之行为最终能仍会造成丙死亡,但仍不影响结果之归责」没错,不能假设未发生之因果历程。

如单纯认为甲下足致死之毒,乙下不足致死之毒,而丙死,可得甲既遂乙未遂的结论的话,那叫推测。因果关系是在寻找引起结果的原因,不是在推测。甲砍乙至伤重命危,后来乙死,甲就非既遂不可?医院不能着火?救护车不能翻?一样的概念


本例为甲一行为(下毒)造成二条因果线:
1.甲单独之毒->1小时后死亡
2.甲乙之毒混合->10分钟后死亡
显然2「超越」了1迅速造成了结果,使1的结果没有发生(中断)。1这条线后来会不会发生结果?除非时光机发明,不然永远都无法证明。

可以假设「1小时后丙必被甲毒死」而推测「甲既遂」吗?那我可不可以说:反正丙100年之内必定老死,所以「时间」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



结论:甲乙未遂-前提是杀一半算无因果关系的话



至于算有还是算无,小弟1楼有作过讨论,不再重覆。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4 14:06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0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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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13 23: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敝人以为,实务所定义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本就有问题。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条件理论的修正论之一,用于限缩条件理论所产生之范围无限的因果关系。
若以现在观点,等同于「客观归责」,也就是去认定何种因果关系是可归责的(用语不是很精确,不过懂意思就好)。

「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试请教,以实务之定义,何种情况才会认定无相当因果关系?
再以「推人落山崖」为例,推人落山崖被大鹏鸟半空中拦截吃掉有异常吗?综合行为当时之一切事实,有只饥肠辘辘的大鹏鸟在附近,行为人将被害人推落山崖而被大鹏鸟吃掉,再正常不过了。
或许有人会问,行为人对大鹏鸟无法预见阿!没错,同理,甲对乙之下毒亦无法预见,但实务要求「综合行为当时之一切事实」,说白一点,就是如果当时有录影机拍到,你把录影带重播一次给我看,如果被害人仍会死,就代表有相当因果关系。

我是没看过扑师的破,但就敝人粗浅之见解,因果关系本来就不会中断,若无甲之下毒,丙就不会在食用完后10分钟内死亡;若无乙之下毒,情况亦同。然而,这是否代表丙死亡之结果就可以归责于所有具因果关系之人?敝人当然持否定见解。
当然,大大认为这种错误是「不重要的错误」,这点是可以讨论的。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06:06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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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13 23: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前提:丙之死因=甲乙下的毒发生化学变化致死。
甲乙同时下毒,所以甲来说,乙之下毒为「当时存在之一切事实」之一,「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简单说,因有乙下毒,甲只要毒一下人就必死,所以甲与丙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
反之乙亦同。

大大,小的认为,这段你硬要说是相当因果关系,恐怕有点拗。小的认为这里头机械性的条件因果关系是有的,但是如果要拉到有相当因果关系是否得要先思考说,这两个人都正好下毒「而且」也正好都用到会有加成的效果的药物,这才是是否建立起相当因果关系的枢纽。

嘎逼大大的这个问题,让小的在思考是不是跟那种「本欲推落湖底淹死被害人结果甫落下桥面马上撞到桥墩瞬间爆头身亡」的这类因果关系的考点哩。
--
又发现自己说不清楚的问题了,赶快来翻书。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7-14 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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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就难在这边,没有明白的准标可运用,单纯拼个法感。实务抓的理论有个特色:很好凹。因为实务经常是「先决定怎么判再去想理论怎么凹」,那很容易理解实务为何爱用某些明明不是最好的理论。换句话说,实务爱用的不是「最有理」,而是「最好凹」的理论。(所以引实务见解也会有同样的好处,很好凹......偏偏其他人不能说你错,学者们只能咬着牙帮你按个赞。)

=====================================================

依实务看法,大大举被鸟咬走的例子,如果推下山之前有鸟已经在一旁待命,不代表一定有因果关系,讨论如下:

假设a:该鸟有受过专业训练,咬人成功率高=>推人下山与人被鸟咬死=>因果历程正常

假设b:该鸟只是一般鸟,虽在旁待命,但咬人率低=>推人下山与人被鸟咬=>为异常因果

================以下讨论假设a:因果关系正常===================

不过,就算推人行为与人死有因果关系,不代表一定能成罪。以下讨论主观上认知而影响到的部分,故意过失、因果历程错误:

假设A:推人者知道有鸟在等,也知道该鸟咬人率高,而欲以让人被鸟咬死的方式杀人=>杀人既遂(这是唯一一条能既遂的路,很扯)
假设B:推人者不知有鸟,或虽知有鸟待命,但依一般经验法则,认为「鸟怎么可能把人咬走?」而欲以让人掉下山的方式杀人=>重大因果历程偏离,阻却故意,而续论杀未+过失致死。而过失同样可以无预见可能性否定掉。

所以假设a的考试书写顺序为:
1.论故意杀人既遂->客观T的因果关系成立->重大因果历程偏离,否定故意
2.过失致死->客观T的因果关系成立->否定过失(对鸟杀人无预见可能性。如果认为有的话那就成立...但似乎违背一般经验法则)
3.论杀未->ok

结论:推人者过失致死排除,只论杀人未遂。我有说「因果关系正常」=「故意杀人既遂成立」吗?二者差远啰

================以下讨论假设b:因果关系异常==================

推人行为与人死不具因果关系,推人者只论杀人未遂而不讨论过失致死。虽然结论与因果正常是一样的,但推论过程差很多。

=====================================================

题目如果没特别设定该鸟之特质的话,依经验法则,b可能性较高。但如果是要考试写,那就要自己衡量写a、写b、或ab都写了。题目差几个字往往差很多。反过来说,如果题目是依考古题修改而来的话,那其实很容易抓到老师想考的重点。




以上单纯对大大新举的例子来说明...至于开楼po的例子我有说明在最上面,与此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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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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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07-14 11: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小的认为,这段你硬要说是相当因果关系,恐怕有点拗。小的认为这里头机械性的条件因果关系是有的,但是如果要拉到有相当因果关系是否得要先思考说,这两个人都正好下毒「而且」也正好都用到会有加成的效果的药物,这才是是否建立起相当因果关系的枢纽。

嘎逼大大的这个问题,让小的在思考是不是跟那种「本欲推落湖底淹死被害人结果甫落下桥面马上撞到桥墩瞬间爆头身亡」的这类因果关系的考点哩。
--
又发现自己说不清楚的问题了,赶快来翻书。

我举个例子来比较一下

甲邀乙至公园水池游泳,「而水池里正好有被遗弃之鳄鱼数只」,因而乙被鳄鱼咬死。乙死与甲之邀约有无因果关系?

想法A:乙至公园游泳,乙被鳄鱼咬死=>异常
想法B:乙至公园游泳+「公园有鳄鱼」,乙被鳄鱼咬死=>正常

甲对乙下50%的毒,「而丙正好同时对乙下50%的毒」,乙因二人下毒合为100%被毒死。乙死与甲之下毒有无因果关系?

想法A:甲对乙下50%的毒,乙被毒死=>异常
想法B:甲对乙下50%的毒+「丙对乙下50%的毒」,乙被毒死=>正常



依76年台上192号判例,该用哪种想法来论述呢?

这二个例子都很异常,但是......

异常的是「水池有鳄鱼的条件」还是「被鳄鱼咬死的因果历程」?

异常的是「他人正好下50%毒的条件」还是「被100%的毒毒死的因果历程」?


补充你举的例子:推人下水,撞桥墩而死。那我可不可以说这个因果关系异常?正常推人下水应该是溺死怎么会是撞死?

想法A:推人下水而撞死=>异常
想法B:推人下水+「在可能撞到桥墩的地点推」,人撞死=>正常

ps.这例子通常是因果历程错误的示范题,因果关系反而不是重点,不过也是要过才能讨论因果错误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4 13:44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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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疑惑,是因为最高法院采的是『纯客观相当因果』如此!

虽然条基因果不得出现假设,但是事实上甲乙的行为是存在,
甲+乙的行为而造成结果,
非乙下毒,丙就不死=不是这样!
非甲下毒,并就不死=也是这样!

至于死亡时间提前是!?因果偏离!?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07-14 15:14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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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7-13 21:31 发表的 [刑总]因果关系: 到引言文
甲和乙分别在丙的便当及饮料下毒,甲吃完便当,喝下饮料后死亡。事后法医解剖尸体后认为,甲所下的毒,一般人食用后约一小时后死亡;而乙所下的毒原本济量不足致人于死,惟凑巧与甲所下之毒发生化学变化,致丙食用完不到10分钟即身亡。

 

本题中,乙成立未遂无疑。关于甲的部分,敝人以为,甲之下毒行为虽制造了丙死亡之风险,惟丙死亡之结果非甲之行为单独造成,故不可归责于甲。虽纵使无乙之行为介入,甲之行为最终能仍会造成丙死亡,但仍不影响结果之归责。此同理于与推人下山崖被大鹏半空中叼走吃掉。不知道各位大大是否有不同的见解?


甲所认识的是「丙应该被他ㄧ个人所毒死」,所以乙的加入对甲而言,的确产生因果历程错误
只是这样的错误是否让其间的因果关系出现重大偏离(异常),恐怕有很大的判断余地~
个人的想法很单纯:毒死VS毒死,加上甲对丙死亡结果的支配关系自始未中断(乙没有取代这个地位)  所以早死与晚死的差别没有令因果关系产生重大偏离


PS.你又打错一个字啰....何以甲下完毒,又自己吃下了便当.....喝下饮料...东西都被甲吃完,那丙要吃啥??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4 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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