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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g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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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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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二
某甲拥有坐落于高雄楠梓区土地一笔,因缺钱以该笔土地为担保向乙银行贷款五百万并完成抵押权设定登记,其后又将该土地设定地上权予丙建屋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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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9 21:19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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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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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主要是测验民法第866条与第877条
 
本题甲是以土地尚未有设定地上权时,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后设定地上权予丙建屋居住,属于先设定担保物权后设定用益物权,依民法第866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或其他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之物权,或成立租赁关系。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又乙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依民法第866条第二项之规定,前项情形,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受有影响者,法院得除去该权利或终止该租赁关系后拍卖之。惟为兼顾社会经济及土地用益权人利益,该建筑物允应并予拍卖为宜,基此,依民法第877条第二项规定并付拍卖之。其建筑物经法院拍卖所得价金,应返还于建筑物之出资人丙,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戊该如何主张其权利?
虽丙得优先承买建筑物,惟拍定人丁于拍定后已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并转卖于戊,丁之所有权于交易上有公示外观,因此戊为善意受让人,依民法第759-1条规定,戊得主张善意受让。


[ 此文章被xox789uouo在2011-06-21 08:3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6-20 11:09 |
hsing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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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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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民法物权二
非常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1 07:55 |
努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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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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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回答很怪
看来我还是读得不是很好
所以把答案删了
免得误导别人


[ 此文章被努力以赴在2011-07-08 22:0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23:44 |
swee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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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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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的很清楚~   good!!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7-09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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