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大学生不满校方行政处分,例如张贴海报、考试成绩、加退选课程和记过等事项,学生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释宪 条件放宽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昨天通过释字第六八四号解释,一举推翻施行十六年的释字第三八二号解释,依第三八二号解释,以往只有被退学等影响在学资格事项,学生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第六八四号解释,认定大学生有权对校方处分提起诉愿和诉讼。
对于大学生受处分可兴讼,最高行政法院庭长兼发言人刘鑫桢表示,尊重大法官释宪结果,但预见将来行政诉讼案可能因此增加;释宪文并未明确界定大学生打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较现行再放宽的部份为何?有待进一步明确化。
对于释宪案适用对象及范围,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指出,只适用大专院校学生和研究生,非各级学校一律适用,因此中小学生不能据以提起行政争讼,至于大学所做行政处分适用范围,根据本案释宪意旨,须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争讼机关,依个案认定。
司院:适用范围 个案认定
本释宪文形同将法院公权力伸进大学校园,限缩大学对学生约束力,是否影响大学自治原则?林锦芳表示,大法官在解释书已强调,受理行政争讼的机关审理案件时,须维护大学自治原则,及适度尊重大学的专业判断。
本释宪案源起共有三案例,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学生蔡耀宇,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请张贴「挺扁海报」,被学校以违背国家法令为由,不准张贴,蔡经过校内申诉、诉愿及行政诉讼,都遭驳回,改向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
除蔡耀宇案外,还有台大国发所学生陈玉奇,他九十七学年跨院加选其他学院EMBA学程,校方认为他非该学院EMBA学生,不准加选;另一案为醒吾技术学院进修部观光事业科龙姓学生,因九十一年度下学期必修科目成绩不及格,无法顺利毕业。陈、龙两人经校内申诉、行政诉讼都被驳回,转而声请释宪。
禁贴海报、禁选课都可兴讼
大法官认为,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愿权及诉讼权,人民权利遭受公权力侵害时,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争讼,这项救济权利,不得因学生身分而予以剥夺。
大法官强调,大学教学、研究及学生的学习自由均受宪法保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为避免学术自由受国家不当干预,行政监督应受限制,立法机关仅得在合理范围内对大学事务加以规范,受理行政争讼机关审理大学学生提起行政争讼事件时,应审慎处理。
司法院指出,释宪原则上不溯及既往,至于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释宪意旨声请再审,须就个案事实认定。
本释宪案经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过,大法官陈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提出「协同意见书」的大法官为:李震山、苏永钦、许宗力、蔡清游、许玉秀、黄茂荣、陈春生。
资料来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2l0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