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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因果关系

(题目)
甲出于杀人故意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对乙大笑三声并说出下毒之事实。乙死
要面子,谎称自己早已视破,并掉包成没毒的饮料。甲听信后,于是又再乙 的便当下毒,
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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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1-11 07:10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0 23:39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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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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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问题:
1.请问何谓「累积因果关系」?如何评价?哪位学者有较详细的说明?
2.甲前后二行为并非出于一个『行为决意』,故不可视一行为。
→这里的说法是不是说:前行为的主观『行为决意』,与后行为的主观『行为决意』不
同。可是不都是杀人故意吗?
3.就其两行为各论以杀人未遂:
→既然两行为分别论罪,且后行为有致人于死,为什么还是未遂?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1-01-11 10:10 |
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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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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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因果关系是最近很新的考题....
大家多注意点
..



漂泊是我名..
不拘是我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1-11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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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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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11 10: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问题:
1.请问何谓「累积因果关系」?如何评价?哪位学者有较详细的说明?

1.对于特定结果之发生,客观上存有数个条件,而个别条件单独存在,均不足以导致结果之发生,唯有多数条件并存依起发生作用,始导致结果发生,且行为与结果间之因果关系,必须等到其结果与所有和行为相关的因素分别结合后,始能确定者,学理上称之为「累积因果关系」。
2.评价上,可用客观规责理论来评价,最后结论是不可规责。
2.甲前后二行为并非出于一个『行为决意』,故不可视一行为。
→这里的说法是不是说:前行为的主观『行为决意』,与后行为的主观『行为决意』不
同。可是不都是杀人故意吗?
虽都是杀人故意,但是「两个」杀人故意,且两者并无关联(分别起意)。
3.就其两行为各论以杀人未遂:
→既然两行为分别论罪,且后行为有致人于死,为什么还是未遂?
因为第二个行为并不会单独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个行为不具常态关联性。
哈......其实这边我讲得很烂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1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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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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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的想法,敬请指导:
1.关于「累积因果关系」经冰大指导后,另补充如下:
累积因果关系可采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理论分别检验。
→有问题的是:
参考书例题中举例的都是有二人分别行为;冰大的题目是一人有二个客观的身体动静。
如果以冰大的认为系存有「两个杀人故意」
(1)小的想法:
  这样子是否意味着,只有单纯的行为单数才能评价为一行为。
  小的以为,应该属自然的行为单数
2.关于「两个」杀人故意,且两者并无关联(分别起意)。
→就本题中,如何区别『分别起意』?
因为时间的不同吗?可是时间好像不是故意检验的标准?
客体不同吗?可是小的想:连等价客体错误都不影响故意了,何况本题客体一致,更不
应影响故意。
3.既然『因为第二个行为并不会单独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个行为不具常态关联性。』
→哪乙怎么死的?乙的死应由谁负责呢?
4.或者这么说,甲想杀乙,在客观上用了两个身体动静才使乙死亡。
是不是应评价为杀人未遂?这样子好像会造成法律漏洞吧?

没办法,小的比较笨,冰大及各位大大敬请指导嘿~~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1-01-11 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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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11 13: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的想法,敬请指导:
1.关于「累积因果关系」经冰大指导后,另补充如下:
累积因果关系可采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理论分别检验。
→有问题的是:
参考书例题中举例的都是有二人分别行为;冰大的题目是一人有二个客观的身体动静。
如果以冰大的认为系存有「两个杀人故意」
(1)小的想法:
  这样子是否意味着,只有单纯的行为单数才能评价为一行为。
  小的以为,应该属自然的行为单数
无论是单纯的行为单数或是自然的行为单数,两者都是出于「一个」行为决意,只是客观上「举动数」不同而以。
2.关于「两个」杀人故意,且两者并无关联(分别起意)。
→就本题中,如何区别『分别起意』?
因为时间的不同吗?可是时间好像不是故意检验的标准?
客体不同吗?可是小的想:连等价客体错误都不影响故意了,何况本题客体一致,更不
应影响故意。
是因为甲是因为以为第一个行为失败后,才产生第二个行为的犯意。
这边只所以会强调,是避免有「概括故意」的想法。
3.既然『因为第二个行为并不会单独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个行为不具常态关联性。』
→哪乙怎么死的?乙的死应由谁负责呢?
如同陈子平对于结果延后发生型之因果历程错误的看法,死亡结果要谁负责呢?
4.或者这么说,甲想杀乙,在客观上用了两个身体动静才使乙死亡。
是不是应评价为杀人未遂?这样子好像会造成法律漏洞吧?
我不懂为何会有法律漏洞。
不过我后想来一想,累积因果之所以结果不可归责,是因为责任由两个人所「瓜分」;本题中既然两次杀人行为皆出于同一人,故即使论以一个杀人既遂,应该也不会有不公平的地方。
没办法,小的比较笨,冰大及各位大大敬请指导嘿~~

感谢s大参与讨论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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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1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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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下毒=杀人未遂
第二次下毒=杀人既岁

其中第二次下毒
从条件因果上面=累积因果
从相当因果上面=具有相当性另外加上因
果历程错误!(结果还是成立杀人既遂)

两行为之下成立2罪名(犯罪论上杀人既未遂),遂以罪数论上
以接续犯并以杀人既遂处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11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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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何谓:所为客观上数个阶段之行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11 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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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11 21: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何谓:所为客观上数个阶段之行为。


改成「数个举动」会不会比较清楚表情

例如我装成搬家公司去乙家偷东西,分「八趟」把东西搬到门口的发财车,逃之夭夭。
「八趟」就是八个举动or八个阶段行为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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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1 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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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当偷了八趟,心满意足准备离开,忽然发现~~翠玉白菜!
于是把白菜拿走:若是乱刀砍人都砍不到放弃,随后放弃离开时
又发现有空隙又补一刀:或是把人家打的半死,舒爽离开又想说
在补一拳........所以这都是数行为!?



92上4693
(一)连续犯之成立,除主观上须基于一个概括之犯意外,客观上
须先后数行为,逐次实施而具连续性,侵害数个同性质之法益,
其每一前行为与次行为,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
可以分开,在刑法评价上,各具独立性,每次行为皆可独立成罪
,构成同一之罪名,始足当之;如数行为于同时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时地实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
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难以强行分开,在刑法评价上
,以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较
为合理,则属接续犯,而为包括之一罪。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12 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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