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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essmeok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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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这是上课时,老师抛出的问题,有些疑问想请大家帮忙解惑!
(Q1)甲出国旅游,将所饲养的狗留在家中,邻居10岁的乙见小狗挨饿受冻,心有不忍,将它抱回家饲养。小狗见陌生的乙心中害怕,将乙咬伤。乙至医院救治,花费2000元。甲回国后,乙与其母丙随即将小狗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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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8 13:38 |
廿廿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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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女子的浅见:
民法债编第一百七十二条:无因管理人之管理义务
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名事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为之。(乙是自行把狗带回家养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管理人之无过失责任
第一项: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项: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义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乙是以高级饲料费喂养小狗,但小狗原本一周的饲料费仅需200元。这显然违反一般社会处理该事情的通常方式,就超出通常一餐以外的费用,邻居甲可以拒绝付款。)
第一百九十条:动物占有人之责任
动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动物之挑动,致加损害于他人者,其占有人对于该第三人或该他动物之占有人,有求偿权。(乙的医疗费用2000元,将小狗抱回家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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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9 10:35 |
libra60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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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民法尚有许多不懂
请问主物与从物很难判断
如:铅笔与铅笔盒为什么不是主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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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25 23:36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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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题是无因管理的基本题喔,你可以参考王老师书上的见解,比较完整跟正确。
2.主从物是要从物能助主物之用,铅笔纵然没有铅笔盒也是活得很好。一般是依交易习惯来判断,你多观察交易习惯被公认为主从物或被公认为不是主从物的类型就慢慢能建立自己的区别能力。
不过话说回头主从物的判断是跟物的性质有关联的,所以不是绝对的,今天认为不是主从物的东西,也许在某些性质改变后,说不定以后会被认为是主从物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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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26 00:32 |
libra60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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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luciferydog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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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26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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