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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共有人使用收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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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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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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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共有人使用收益問題
各位大大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問一下,我家有塊地由數人所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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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a0423在2010-11-23 13: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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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0-27 16:11 |
司法松鼠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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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特別問老師這個問題,老師說要其他共有人要主張無權占有(767),不然會有時效取得問題,應該是惡意769二十年,若不主張搭建房屋之人會變地上權人,稅金可用179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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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0-29 23:56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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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講的好像有點怪怪的?
1.其他共有人要主張無權占有(767)?
→其中一名共有人於其土地上搭建房屋,占有人本身具有共有人使用共有物的權利,為什麼是無權占有?
2.有時效取得問題?
→時效取得何種權利呢?
所有權或地上權都必須是以他人土地為客體,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是自己的土地,其中一
名共有人於其土地上搭建房屋如何解釋成佔用他人土地?
3.若不主張搭建房屋之人會變地上權人?
地上權必須是使用他人土地,共有人對共有土地也是自己的土地,應該也沒有地上權成
立的可能吧?
4.稅金可用179要求返還?
基本上,樓主對於稅金指的是何種稅金並無說明。可能是土地稅,可能是房屋稅。房屋
所有權屬誰也不清楚,共有人間有無使用約定也沒說明。納稅義務人應該是還無法確
定。直接得出他共有人稅金可用179要求返還,結論好像太快了。
如過是土地稅,共有人本來就應就應有部分有納稅義務,沒有請求的問題。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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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10-30 09:14 |
49676016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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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當然有所有權,但並沒有使用權。依民法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須得到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方得使用該土地。因此該共有人的確是無權占有。詳情可參釋字451號。
樓主如果不想你老師所說的時效取得事實發生,建議向該共有人請求拆屋還地。
至於稅金問題,共有人雖然有納稅義務,但同樣享有該土地使用收益之權,如今權益遭他人侵奪,等同為他人背負義務,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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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22 1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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