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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準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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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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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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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準中止未遂
甲出於殺人故意,將乙從山崖上推下,幸乙攀住崖邊的樹枝。
A、甲突然心生悔悟,離開現場找來藤蔓欲救乙,惟乙已遭其他登山客救起。
B、甲認為乙死定了,於是離開現場,但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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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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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9-01 19:16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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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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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實準終止犯的時間限制,若被害人還沒死亡之前,當然都計於內;但是
有一種情形是學說所致,就是準中止犯碰到因果歷程錯誤,乃被害人之死
亡出於非加害人之行為所致,且加害人仍為積極之防果行為,雖然實務界
解使以普通未遂論;惟,學說見解上,準中止犯之履行及結果不生之間本
無因果之判斷且結果也不具可歸責行為人,并做出積極真摯的防果行為,
當然能適用準中止犯。
二整理:在正常因果裡面,是以斷氣前為限制;反之在因果錯誤裡,學說
上結果非出行為人所致仍有中止犯之是用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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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10-09-01 19:41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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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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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C 情形題意不明,關鍵在於是不是可靠有效的防果行為,
要是乙被救起來後,甲才心生中止念頭,去為防果行為,那這還那算是有效的防果行為嗎?
就如同中止犯的中止行為,要是等到犯罪既遂,才心生中止念頭,去為中止行為,
那也不能算是刑法能優惠的中止行為。
(二)與其說是時間限制,不如說是能否成為刑法優惠評價的行為!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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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
2010-09-01 21:12 |
sandy_ju2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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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中止未遂的成立要件有幾點,本例中有問題者乃─真摯的努力為防果行為:
這一點其中有包含兩個條件:
(1)積極性:不區分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一律要求行為人除了須消極放棄外,亦須為積極阻止結果發生之行為。
(2)相當性:行為人所的行為,須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
雖然準中止未遂不必區分既了或未了,不過還是補充一下:
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通說及實務見解乃依行為人主觀上所判定。
綜上,題目中B或C的結果應該都是一樣的,都是成立準中止未遂。
個人小小的見解,有錯誤請指正~~ ^_^
只要真心誠意的祈禱
願望就會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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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9-02 15:41 |
kkahon_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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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請教:通說及實務見解乃依行為人主觀上所判定
是否由法院依客觀事實,以一般通念評價之事後判斷
決定該行為人行為時之評價判斷
亦即
法院應依一般人觀察該事實而為價值判斷
或者,仍須完全探求行為人之真意??
希請前輩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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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09-02 21:39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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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依一般人觀察該事實而為價值判斷或者,仍須完全探求
行為人之真意??
其實不管是行為之主觀抑或客觀要件,都是以客觀事實為斷!
因為不法是客觀的,主觀要件也不可能直接看得出來,是從一
個行為人所做之行為,法院當以客觀的角度審查。但行為人主
觀真一不用探討嘛?答案是否定的,在刑事訴訟上對於被告犯
罪事實及是用法律,全賴證明力之強弱,之外還有一個制度叫
『交互詰問』,來形成法官判決之心證。雖然客觀事實好像對
行為人主觀評價不重要,愚見認為是因為命名的問題。其應該
是說行為人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一切由客觀審查,而且我認為
客觀事實所指的是,以客觀『行為』/『證據』/『辯論』等
事實去定義犯罪行為人主觀及客觀
雖然說每張判決法官都已客觀第三人之力場下判決,但多少心
證之形成仍是有法官主觀評價的要素存在。
------以上無任何理由依據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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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10-09-02 22:25 |
jacko711014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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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認為乙死定了,於是離開現場,但走沒多久即心生悔悟,馬上打電話報警
,並趕緊回現場欲救乙,惟乙已遭其他登山客救起。
C、甲認為乙死定了,於是離開現場。甲開車回家時突然心生悔意,打電話報警
並折回現場欲救乙,惟乙已遭其他登山客救起。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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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10-09-03 05:24 |
sandy_ju2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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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kkahon_1 的問題:是否由法院依客觀事實,以一般通念評價之事後判斷
決定該行為人行為時之評價判斷
我個人的見解是這樣的,在區分既了未遂和未了未遂時採取主觀說,其意義就是完全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想像為依據。舉例來說:
1.甲想用餵毒藥的方式殺死乙,此毒藥要吃到7顆才會發生死亡結果,於是甲從第一顆開始餵,餵到第五顆時心生悔意,決定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遂趕忙叫救護車載乙去醫院,所幸乙經過治療後已無大礙。---->從甲的想像來說,毒藥是要餵到7顆才會死,餵5顆並不會產生已死亡的結果,所以此時甲的行為是未了未遂。
2.甲想用餵毒藥的方式殺死乙,此毒藥要吃到7顆才會發生死亡結果,於是甲從第一顆開始餵,餵完第7顆時看到乙倒地,口吐白沫痛苦掙扎,遂心生悔意趕忙叫救護車載乙去醫院,所幸乙經過治療後已無大礙。------>從甲的想像來說,毒藥就是要餵到7顆才會死,此時已餵到7顆,即是既了未遂。
3.[變化題]甲想用餵毒藥的方式殺死乙,以為此毒藥要吃到7顆才會發生死亡結果,但其實此毒藥是偽裝的糖果,吃100顆也不會死。於是甲從第一顆開始餵,餵完7顆後看到乙昏昏欲睡,以為乙將要死亡而心生悔意,遂趕忙叫救護車載乙去醫院,乙當然毫無危險。------>甲主觀上認為此毒藥就是吃7顆會死,所以是既了未遂;不過這題再討論到中止未遂前須先討論不能未遂的問題。假設不能未遂成立,便不須再討論中止未遂。
4.[變化題]甲想用餵毒藥的方式殺死乙,以為此毒藥要吃到7顆才會發生死亡結果,但其實此毒藥是天下第一毒,只要吃5顆就會死,於是甲從第一顆開始餵,餵到第五顆時心生悔意,決定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遂趕忙叫救護車載乙去醫院,所幸乙經過治療後已無大礙。------>甲主觀上認定此毒藥要7顆才會死,故只餵5顆並不會造成死亡結果,故此例中甲之行為是未了未遂。
以上,個人的小小見解提供各位參考,若有錯誤請幫忙指正。
只要真心誠意的祈禱
願望就會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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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9-03 10:56 |
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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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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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疑問,請教大大:
如果區分既了未遂和未了未遂時採取主觀說,其意義就是完全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想像為依據。
那麼例題中決定幾顆毒藥會致人於死是否也應由行為人主觀想像決定?
舉例來說:
例1.事實上7顆毒藥致命,甲主觀人認為7顆致命,餵食5顆,送醫獲救。→未了未遂
例2.事實上7顆毒藥致命,甲主觀人認為7顆致命,餵食7顆,送醫獲救。→既了未遂
例3.事實上不會致命,甲主觀人認為7顆致命,餵食7顆。→不能未遂
例4.事實上5顆毒藥致命,甲主觀人認為7顆致命,餵食5顆,送醫獲救。→未了未遂
這裡會不會變成,甲一旦有主觀下毒犯意時,即主張100顆毒藥才會致命,其結果一定是未了未遂?
又,事實上判斷多少毒藥才會致命,不是應屬客觀判斷為依據嗎?
所以區分既了未遂和未了未遂時是否應該也有客觀判斷在其中?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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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9-03 12:19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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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的主觀論,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為做到了
最後的殺人行為去區分『既了』或『未了』。
不過我比較支持有客觀論去審,一但行為人做到即可達成結果之行為,
不論其主觀認為是否為最後一個完成殺人的行為,只要做出的行為足以
完成結果,就是既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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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10-09-03 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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