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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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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无权代理
甲委任乙于一个月内出售A 画。甲交付该画于乙,并授与代理权。一个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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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02 07:44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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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在甲乙二人间代理行为,时间点方面,一个月内及一个月后,涉及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之问题。

乙一个月后仍将A画出售于丙,系无权代理。然按民法第107条代理权之限制,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从而,乙代理甲与丙所做成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均为有效。

甲不得对丁主张§767I前段,盖丁已取得A画所有‧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3 00:26 |
men624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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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按民170规订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 非经本人承认 对于本人不生效力 亦即无权代理行为 其法律效果系属效力未定
按民110规定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无权代理行为 对于善意之相对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无权处份之情形 若交易相对人为善意 动产情形依801及948规定 相对人取得该标的物之所有权
乙以自己名义出卖该物给丙 按118物权效力未定 而甲拒绝承认 物权行为应属无效 但乙丙间之买卖企约属债权行为不以处份权为必要 所以仍然有效
此时若丙为善意不知乙非为所有权人 得依801及948规定取得该标的物之所有权
丁亦同上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7-03 16:44 |
happym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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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不知道我的答案是否正确
依照无权代理
按民170规订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 非经本人承认 对于本人不生效力 

如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来说
甲因为民170之规定 尚未丧失所有权 而丙则为未取的所有权
因此甲可向丙请求返还

而丙因未取得所有权 而将该物转卖给丁 此为无权处分 依照善意取得原则 丁因此而取得该物之所有权
甲也因此丧失该物之所有权
因此丁为该物所有权人 甲非该物之所有权人 故甲不得向丁请求返还
所有物返还 重点在于 请求人是否为该物之所有权人 被请求人是否非该物之所有权人


若依不当得利来请求返还 重点在于

请求人是否受到损害
甲丧失该物之所有权 受到损害

被请求人是否受到利益
丁获得该物之所有权 得到利益

该情形是否有法律关系
丁取得该物之所有权 是因为与丙之契约所形成之关系 依善意取得为法律上之正当关系

故甲也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总结 甲 无法向丁请求该物知返还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4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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