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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来吧!每个国考生都会考到的宪法专栏!!!!!!!!!!!!!!!!!!!!!!!!!!!!

昨日做完梦后突感功力大增,兴致高昂,兽血沸腾~!    

中华民国宪法

第 一 章 总纲 §1  
第 二 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7  
第 三 章 国民大会 §25  
第 四 章 总统 §35  
第 五 章 行政 §53  
第 六 章 立法 §62  
第 七 章 司法 §77  
第 八 章 考试 §83  
第 九 章 监察 §90  
第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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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0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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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7 05:39 发表的 来吧!每个国考生都会考到的宪法专栏!!!!!!!!!!!!!!!!!!!!!!!!!!!!: 到引言文
昨日做完梦后突感功力大增,兴致高昂,兽血沸腾~!表情    
中华民国宪法
第 一 章 总纲 §1  
第 二 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7  
第 三 章 国民大会 §25  
.......

各种常见问题要点简要整理一下表情
           

第2 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国家主权 → 基于卢梭的主权在民/国民主权论


第3 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折衷主义 → 我国采此。属人为主,属地为辅


第4 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 领土之范围 (采取概括主义)
领土变更案、宪法修改
增修条文1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
增修条文4 → 全体立法委员提案 1/4 提出,全体立法委员3/4 出席,出席委员之3/4 决议通过,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
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 (自由地区选举人 [满20 岁] 表决) 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
数,不得变更之。


第 7 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 条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
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
亲友,并至迟于24 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24 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24 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9 条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现役军人 →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士兵、现职在营服役者、应召期间之后备军人


第11 条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双阶理论)
言论自由
学术自由、大学自治


第12 条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第14 条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集会游行法
政党违宪


第 15 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这个可多了)


第16 条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法律概念)
请愿法
诉愿法
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各种行政救济及民、刑诉讼等)


第17 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罢免权


第19 条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课税问题


第20 条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征兵制和募兵制


第21 条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义务教育


第22 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太多)


第23 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比例原则


第45 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 40 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 46 条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候选人资格
暗杀条款
罢免与弹劾
总统职权(公布法律、任命权、解散国会、提名权覆议核可、发动公投、紧急命令国家机密特权)


第52 条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刑事豁免权


第 53 条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 54 条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在总统未任命行政院院长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
第56 条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行政院长去留(司法官考题)
行政院职权(副署权、提案权、施政报告、提出预算和决算权、覆议权、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倒阁案)
行政院机关(组织分布)


第 62 条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有三权 – 立法权、审查预算、调查权
增修条文 4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113 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 73 人。每县市至少1 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
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 34 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
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5%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
低于1/2。


第66 条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之。
互选产生首长


第67 条立法院得设各种委员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立法院组织架构
立法院职权(立法权预算决议权决算审查权决议国家重要事项之权行政监督权委命同意权解决中央地方权限争议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及罢免案提案调查权)


第69 条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得开临时会:一、总统之咨请。二、立法委员1/4 以上之请求。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召开临时会情况


第 75 条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 73 条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言论免责权


第 77 条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最高法院 → 掌理民事刑事终审
最高行政法院 → 掌理行政诉讼案件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 掌理公务员惩戒事宜 (委员相当于法官,有终身职保障)
均独立行使职权,为司法院之隶属机关。
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
法律提案权
宪法法庭

第80 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条 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法官性质(释字)及待遇保障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左列事项,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一、考试。
二、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
三、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84 条之规定。
第86 条 左列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一、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
员执业资格。
第 87 条 考试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 88 条 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第 89 条 考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
院同意任命之。宪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停止适用。监察院监察委员,须年满三十五岁
立法院迟未行使监察委员人事同意权是否违宪?
监察院职权(弹劾纠举纠正审计调查提案权受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监试权)
第103 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
第106 条监察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监察院会议 → 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组成,共29 人,以院长为主席委员会 → 共10 个

第112 条 略
中央权限与地方制度(地方制度法)


第 137 条 略
各种基本国策方针(因而产生之各种特别规范与权利义务)


宪法增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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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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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7 05:39 发表的 来吧!每个国考生都会考到的宪法专栏!!!!!!!!!!!!!!!!!!!!!!!!!!!!: 到引言文
昨日做完梦后突感功力大增,兴致高昂,兽血沸腾~!表情    
中华民国宪法
第 一 章 总纲 §1  
第 二 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7  
第 三 章 国民大会 §25  
.......


我知道硬梆梆地讨论很难....所以来玩接龙讨论比较不会睡着....

                                              宪法总论接龙填空



1.君主国成相互对称的国体是○○○(我国)

2.既然叫做共和国,那它的宪法一定强调○○○○○○○○○(三民主义等)

3.那既然强调权力分立与互相制衡,它的权力组织架构基本上一定要○○○○○○○○(我国比较龟毛分五院)

4.那这些机关既然强调要均衡,则它们就一定是可以互相牵制与合理干涉(○○○○○○○○○○○○○○)

5.一般人民会认为以上事项感觉上好像离他们太远,所以就会要求自治(○○○○○○○○○○○○○○)

6.要求自治也就是强调直接民权,既然要求直接民权那就一定要制订基本游戏规则(○○○○○○○○○)

7.制订基本规则后就一定会有人不遵守,不遵守就会乱,所以于公就要特别强调公权力行使规范(○○○○○○○○○○○○○○○○○○),于私方面就要特别强调人民基本互动基本标准(○○○○○○○○○○)

8.但是人类的活动五花八门,基本标准绝对不够,所以就要针对不同情况制订更多的规范(○○○○○○○○)

9.时代变化如此快,所以虽然宪法地位很重要不该随便轻易被修正,但还是要作稍为修改以免跟不上变化(○○○○○○)





















1.共和国  
2.权力分立与互相制衡
3.行政、司法、立法均衡
4.人事同意权、提案权、提名权、覆议权
5.中央权限与地方自治、地方制度法
6.第二章人民权利义务
7.a.第23条比例原则与第24条公务员规范   b.第7条平等权与第8条自由权
8.第9条~第22条
9.宪法增修条文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07 21:4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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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第 七 章 司法
第 77 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
之惩戒。

第 78 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 79 条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
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 80 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条   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
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 82 条   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 5 条 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
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
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
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
、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
,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之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
、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
宪。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
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一、大法官

(A)31 下列何者之任期不受保障? (A)司法院院长 (B)监察委员 (C)考试委员 (D)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第1项: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第2项: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请问一: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一定为「大法官」(15个中的1个)吗?
请问二:大法官为终身职吗?(宪法第81条)
请问三:大法官为正式的法官吗?(指有审判民事、刑事、行诉之权?)
请问四:大法官主要的工作仅是解释法律、命令等,是否抵触宪法?与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吗?还有其他工作项目吗?
请问五:司法院院长若是大法官之一,而大法官为终身职,为什么会有「任期」的限制或保障?




答一:是,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一定为「大法官」(15个中的1个),并且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答二:从两个角度来解释就没有疑问了。1.终身职是指无任期限制(实质为时间) 2.终身职是指所获相关身分上保障待遇(实质为待遇)
这两点的立法角度是为鼓励法官能发挥践行司法保障人权之功能。美国的大法官就是符合这两点。
对于第1点,我国的大法官在任期上并不是无时间限制,除了正、副院长外,时间为八年。之所以大法官要总统提命和立法院同意任命?这是基于权力分立、权力制衡及民意政治基本理念所在。使总统享有司法院人事主动权,并实践民意政治原理,让立法院享有人事同意权(立法院是民意代表里面层级最高),经立法院同意后才任命之。
对于第2点,依照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 601 号解释,我国大法官虽然不是永久任期之特任法官,但实际上为宪法上所保障的法官,在一些待遇上应和一般法官一样(如司法人员专业加给),所以其实适用第81条身分保障规定。

答三:在大法官第601 号释字、大法官第601 号释字协同意见书中可以了解,宪法上大法官为实际上正式的法官(宪法所保障的法官),反过来说就是保障人民司法权,并不局限于审判民事、刑事、行诉之权(大法官没有针对个案之审判民事、刑事、行诉之权,但大法官实为最终且唯一之有权解释或裁判机关)。


答四:目前司法院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内容除了一般人较为熟识的释宪工作外,尚包括了参与宪法法庭职司政党违宪与否的业务。


答五:要先了解大法官的任期模式。
大法官的任期不比总统任期短,很可能发生一种情况就是在就任的总统在他的任期内,连任命大法官之机会都没有。曾肇昌律师曾代表律师公会参与于八十四年间成立「司法制度研修委员会」,对于「大法官的任期」及「司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曾建议可仿美国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方式,认为大法官任期九年,应可仿美国参议员改选之模式,每三年有三分之一产生新任大法官,才不会有总统任期四年期满,连任命大法官之机会都没有,假如大法官有十五人,分三批,每三年有五人新进,有五人卸任,如此才有新观念的投入,有助于司法革新。八十五年三月二日经该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赞成此议案,另对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否兼具大法官身分,亦经议决应具大法官身分。不料,其后在国民大会讨论修宪时,只就兼具大法官身分而出任院长、副院长,有所着墨,却对任期及产生模式,未征询司法院,迳为修正为任期四年、八年!
所以,目前正、副院长不受任期保障的目的是为实现权力分立、权力制衡,使总统享有司法院人事主动权。






二、司法权僭越立法权? (律师98第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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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太实用了吧!!
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11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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