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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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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01...948..759-1...用法??????
一、甲与乙通谋虚伪之买卖,将A屋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乙。乙遭车祸死亡,其继承人丙不知甲乙间通谋须为买卖情事,于办理继承登记后,丙将该屋出售善意之丁,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试问,甲丙丁之法律关系?

拟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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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5 00:29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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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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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01、948定有明文→用在动产
759-1及土地法第43条之规定→用在不动产

但是,759-1及土地法第43条哪一条优先呢?

另外,结论是丁取得A屋所有权就结束了吗?
甲就应该自认倒楣?没有其他补救方法了吗?
丙也没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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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5 07:17 |
ppgyt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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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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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话考试时用759-1(不动产善意取得,这是新修的,目的就是为了补足过去条文的不足,通常考出来也是出题老师想要你回这个,你有时间也有附注说明过去用土34-1 表情 )

甲可以依179不当得利向丙要回买卖A屋的价金或184一项前段不法侵害权利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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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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