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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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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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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不能未遂的不罰
我們都知道,不能未遂的「不罰」有兩套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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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4 21:4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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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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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罪是在三階的哪一階->三階都有
至於不能未遂,比較偏向個人解除刑法事由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4 22:30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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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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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不成罪~小的認為是構成要件耶~~~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4 22:50 |
凡思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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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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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條之不罰:表情

1.客觀未遂理論立場:
行為不法係以客觀危險為前提,故不罰是指基於阻卻不法而來,即指不成罪。

2.反客觀未遂理論立場:
不能未遂所表現侵害法益之意志,使其在法律預防目的上,仍有評價不法的必要,
故不罰是指刑事政策考量,即成罪,但不罰;
有認為係廣義阻卻罪責事由(黃榮堅)、
有認為係事理上阻卻刑罰事由(蔡聖偉)、
有認為應被理解為免除其刑,即法院應做有罪判決,不過這與法條文字相牴觸(林山田)。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10-06-04 22:56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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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4 21:40 發表的 不能未遂的不罰: 到引言文
我們都知道,不能未遂的「不罰」有兩套解釋。一是成罪,但不罰;二是不成罪。
小弟想請問,不成罪是在三階的哪一階?


問題完畢......好短表情

實務上我國採成罪但免輕或免除其刑。

我國未遂理論偏重於主觀未遂理論(偏重主觀意識),所以對於主觀上有犯意就以成立犯罪看待,但是因無實現可能性所以採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對於無犯意但是實際上卻構成犯罪條件的迷信犯,實務上則不認為犯罪。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6 19:55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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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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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6 19: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實務上我國採成罪但免輕或免除其刑。

我國未遂理論偏重於主觀未遂理論(偏重主觀意識),所以對於主觀上有犯意就以成立犯罪看待,但是因無實現可能性所以採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對於無犯意但是實際上卻構成犯罪條件的迷信犯,實務上則不認為犯罪。

舊法: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舊法是成罪,但新法立法理由已明文採客觀未遂論,認為其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關於未遂犯之規定,學理中有採客觀未遂論、主觀未遂論、或折衷之「印象理論」。參諸不能犯之前提係以法益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如仍對於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危險之行為課處刑罰,無異對於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敵對性之制裁,在現代刑法思潮下,似欠合理性。因此,基於刑法謙抑原則、法益保護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體理論,宜改採客觀未遂論,亦即行為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構成刑事犯罪

這理由很爛大家都知道,不過立法都立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6 20:25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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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6 20: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舊法: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舊法是成罪,但新法立法理由已明文採客觀未遂論,認為其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關於未遂犯之規定,學理中有採客觀未遂論、主觀未遂論、或折衷之「印象理論」。參諸不能犯之前提係以法益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如仍對於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危險之行為課處刑罰,無異對於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敵對性之制裁,在現代刑法思潮下,似欠合理性。因此,基於刑法謙抑原則、法益保護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體理論,宜改採客觀未遂論,亦即行為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構成刑事犯罪

這理由很爛大家都知道,不過立法都立了......表情



那應該是我資訊嚴重LAG囉!!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6 21:5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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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假設不成罪而不罰的話,原則上應該是在構成要件性就不該當。

因為不成罪的理由應該是無危險,既然無危險那就代表的是沒有法益被侵害,既然沒有法益被侵害,就不該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從而應該是在構成要件就被排除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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