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4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manda1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法緒問題!!

1.何謂實質競合?


2.下列盒者有關空白構成要件變更之敘述?
 A)要適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Amanda1h在2010-05-28 20:25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7 20:05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manda1h 於 2010-05-27 20:05 發表的 法緒問題!!: 到引言文
1.何謂實質競合?


2.下列盒者有關空白構成要件變更之敘述?
 A)要適用舊法
 B)要適用新法
 C)實務見解認為是事實變更
 D)實務見解認為是法律變更                   ANS: (C)

請問這題是什麼意思??
& 何謂空白構成要件變更 ???




空白刑法
(一) 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變更,究屬事實變更或法律變更?
﹙1﹚事實變更說-
            依釋字103號解釋: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係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更,故無刑s2I規定之適用。「補充規範,僅為認定事實之具體標準」,而非犯罪構成要件之抽象規範。
如懲治走私條例規定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即應處罰。而管制物品之種類及數額,由行政院公告指定。
如行政院將原列為管制品之物品,重新公告而不列為管制物品,乃事實變更,非刑罰法律有變更﹙釋103﹚。
(2)法律變更說-
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與其效果之法律有修正或廢止,均屬法律有變更,有刑s2I規定之適用。
補充規範與空白刑法結合,即成為空白構成要件之禁止內容,而足以影響可罰性之範圍,不宜將兩者割裂,故空白刑法之變更,仍應認係法律之變更。
(二)空白刑法是否違背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空白刑法僅規定有罪名及法律效果,而將構成要件中之禁止內容委諸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或命令。此種行政規章或命令,雖非立法權直接制定,但係經立法部門授權行政機關之委任立法,其規定之內涵仍應受立法權之監督,雖非常態,對於罪刑法定原則尚無大礙。
(三)空白刑法立法之必要性
空白刑法之構成要件,所規範的事實,因與當時之社會環境具有密切之關係,其可罰性之擴張或限縮跟隨社會生活需要而定,為符合社會環境之變遷,故需要較富彈性之立法,因此通常授權行政機關斟酌實際需要以命令補充之。所以,空白刑法乃具有委任立法之性質,惟必須滿足罪刑法定原則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釋522)。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7 20:3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I大把重點都講完了,所以小弟就用白話版的補充:
首先敘明為啥會有事實變更說跟法律變更說?

->乃因為刑法(或刑事特別法)為了怕挂一漏萬抑或每天忙得不可開銷
  (也不知道到在忙啥),而再制定刑法得時候將一部份的構成要件委
  託其他法規補充而完成一個完整的構成要件,亦稱謂{空白刑法}!
  EX:懲治走私條例,刑法185-3醉態駕駛罪,野生動物保護法
  等...然這階補充的法令若碰到刑法第二條是否同與刑法適用從舊
  從輕相同?有學說肯定:法律變更說;亦有學說否定:事實變更說!
  依據實務見解是採事實變更說

相關實務見解:

51非76判例
刑法第二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央法規制定
標準法第二條 (前) 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
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一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
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
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


94上771
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
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
,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
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
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
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
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法律變更之比較
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

大法官釋字103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
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二條之適
用。
---------->以上小小的補充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7 21:1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搞笑板】
其實這題仔細看,就算不會刑法也可以答題。
如果答案是選項(D)「法律變更」,就一定會有適用(A)舊法、(B)新法的問題。
換言之,無論選了(A)或(B),都一定要搭配(D),國考選擇題只能單點,所以答案是(C)。

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7 22:0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3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