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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练习管辖
甲是海中动物鳗,被警出外勤在b县捉到(由a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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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8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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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按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1项规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2.依题意所示
被警出外勤在b县捉到(所在地)
甲之犯行为c县(犯罪地)
住居所在d县(住所、居所)
所以.b.c.d三县之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4条前段参照)
3.惟甲此时所犯之罪是属于1.内乱罪。2.外患罪。3.妨害国交罪。第一审管辖权属于高等法院(刑事诉讼法第4条但书参照)
所以高等法院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
1.至于由a县检座指挥下.依刑事诉讼法第16条准用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
法院因发见真实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时,得于管辖区域外行其职务。
2.又依刑事诉讼法第16条准用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法院虽无管辖权,如有急迫情形,应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必要之处分。
3.依题意所示.如有急迫情形.a县仍有管辖权
(三)总结.综上所述
1.a.b.c.d四县之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2.甲若犯1.内乱罪。2.外患罪。3.妨害国交罪.第一审管辖权属于高等法院(刑事诉讼法第4条但书参照)
高等法院法院也有管辖权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bobby650310在2010-04-08 21:2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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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8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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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目是出于一个法律座谈会,本来是针对搜索现在改为羁押!!
管见认为,针对被警出外勤在B县捉到(由A检座指挥下),应为
B县法院为申请羁押之管辖法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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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9 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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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阿!!我记得没错的话是91年的台南地院法律座谈会,而且是以搜索为题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9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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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回覆者有讨论的感受,回应如下:本题两个争点
1,检察官有无管辖适用问题?检察官违反管辖规定之效力?即可否声押?
2,犯人所在地是指起诉时或起诉前?若无管辖权法院做了准押裁定,效力如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9 1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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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清楚题目

海中动物鳗.应该由逮捕到的b县警察宰来吃才对.与a县检座共享才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0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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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在很早以前,
鳗捉到之后以直升机立刻送绿岛,再统一由台东法院管辖准
羁押(那时在学校上课时老师批评时,真的不懂为何不可以如此)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0 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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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4-10 18: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这个问题在很早以前,
鳗捉到之后以直升机立刻送绿岛,再统一由台东法院管辖准
羁押(那时在学校上课时老师批评时,真的不懂为何不可以如此) 表情


所在地以起诉时为准.自以该案件属于法院为准.(院解3825.及48台上837参照)
(我参考周宜峰老师的刑事诉讼法P1-36页叙述)


[ 此文章被bobby650310在2010-04-11 16:2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1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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