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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7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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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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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之效力
请问大大以下三题的不同之处、原因?
1、甲出售A牛于乙,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甲之事由,该牛被丙放火烧死。
丙赔偿甲B牛。乙对甲得请求?
A、B牛
B、A牛之价额
C、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D、侵害行为之损害赔偿

2、甲出售A车于乙,交付前,该车被丙撞毁,惟不可归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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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10-04-05 14:09 |
overcome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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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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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po文
不知道有没有解错的地方,还望各位不吝指正 > <

1、
非C:甲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致A牛只给付不能,不成立债务不履行
  应依民法第225条第1项免给付义务.

非D:牛是被丙放火烧死,甲不具有故意过失,
  亦非侵害"他人"权利(动产未交付前,所有权并不移转),
  故甲不成立侵权行为.

B:买卖契约乃双务契约,A牛只之给付不能,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故甲依225条1项免给付义务﹔
 乙依266条免为对待给付,若已为对待给付者,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但A选项为何不能选 我有些疑问 希望高手解惑
照理来说 本题应该是属于225条第2项代偿请求权之情况,为何乙不能向甲请求B牛呢?


2、
非A 非B 理由同上

非c:这是一个有学说争议的选项......
  依据225第1项及266第1项之规定,甲免给付A车之义务,
  乙免为给付价金之义务,
    惟若乙已经为一部或全部之给付 则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266第2项):
  (1)有认为"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是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全部准用.
     若依此说,乙是会取得不当得利请求权的.
  (2)也有认为是仅准用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若依此说,乙则否.
只有D是最笃定的选项....

3、
非A:依246条只有在契约以自始客观不能为标的,才会无效.
   本题是嗣后不能之情况.
非C: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甲的情况下,
    乙方可请求履行利益之损害赔偿(226条1项)

D:甲因政府征收土地,致给付不能,
    系属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甲之给付不能,甲得主张依225条第1项免给付该笔土地
 乙得依266第1项规定,免为对待给付,
 惟若乙已为一部或全部之给付,得主张依266条第2项,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价金.

 其实除了依不当得利之规定,乙如果已经付清价金,
 亦得依225条第2项代偿请求权向甲请求交付其所受领之地价补偿金


若有思虑不周之处,还请各位指正


[ 此文章被overcome63在2010-04-06 12: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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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6 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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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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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6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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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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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A选项为何不能选 我有些疑问 希望高手解惑
照理来说 本题应该是属于225条第2项代偿请求权之情况,为何乙不能向甲请求B牛呢?

每次都指定高手才能回答。害我们这些小子都不敢回答~~
小的以为:
1.A选项为何不能选:
因为B牛已为特定之债,既该牛被丙放火烧死,已无给付之可能。

2.本题应该是属于225条第2项代偿请求权之情况,为何乙不能向甲请求B牛呢?
(1)因B牛已无给付之可能。
(2)225条第2项需以债务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要件,本题题目并没有明确至甲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故225条第2项是否成立仍有待商榷。

以上还是小的自己乱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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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6 12:58 |
monkey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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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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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欧~~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4-09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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