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802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龙怡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鲜花 x7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8 11: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举例的没错
2.277&304之间好像是特别关系
照道理说是没有错的
但本题甲对丙为304
而甲对乙为277
所以是不同的法益哦!表情


想请问为什么277&304是特别关系
特别关系不是指一个行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法条或法规可以规范
而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8 22:26 |
anchi197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丙的情况属「强制性紧急避难」,丙同时也是强制罪的被害人,在其不得已之下而作出违法行为。
强制性之紧急避难若可因符合利益优位原则而阻却违法,将降低避难者面对他人得施以正当防卫的风险,令无辜的他人为了惟护自己权利所为的防卫行为陷于不法。
宜评价为仍具违法性,但可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依刑法第二十四条一项但书之规定(避难过当),减轻或免除其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3-18 22:43 |
sa0985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丙阻却罪责后。间接正犯,不用从属吗?如果不用从属,如何论理而成立间接正犯…可否说一下呢!请大大们指教…不太懂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8 22:5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龙怡轩 于 2010-03-18 22: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想请问为什么277&304是特别关系
特别关系不是指一个行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法条或法规可以规范
而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吗?


两个没有关系,纯粹是我猪头搞错了......表情

不过自己的错自己补,补充一下「特别关系」:(如果有被我误导的请参考如下)
1.所谓特别关系,是指一个构成要件在概念上必然包括另一个构成要件之所有构成要素,基于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而适用之原则,可分如下:
1.1.变体构成要件VS基本构成要件
Ex.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vs普通杀人罪
1.2.加重构成要件VS过失构成要件
Ex.伤害致死罪vs过失致死罪
1.3.结合构成要件VS单一构成要件
Ex.强盗杀人罪vs普通杀人罪、强盗罪
1.4.个别构成要件VS概括构成要件
Ex.私自拘禁罪vs强制罪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23:01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丙阻却罪责后。间接正犯,不用从属吗?如果不用从属,如何论理而成立间接正犯…可否说一下呢!请大大们指教…不太懂谢谢。

这里我就不太懂了?
1.为什么正犯要讨论从属问题?从属是在共犯的吧?
另外,
2.从犯罪支配论里面的意思支配成立间接正犯的理论,甲对丙有『强制』的意思支配。

以上又是小的胡说八道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8 23:23 |
sa0985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18 23: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里我就不太懂了?
1.为什么正犯要讨论从属问题?从属是在共犯的吧?
另外,
2.从犯罪支配论里面的意思支配成立间接正犯的理论,甲对丙有『强制』的意思支配。

以上又是小的胡说八道的~~~


因为我陷入了迷思→就是一定要「无责任能力人」或「不知情的人」才能成立间接正犯!所以我错乱了吧…就算被利用人知情,处于被完全支配的能力下,也就会成立间接正犯了…这样对吧;根本没有附属的问题…哈哈,笨笨的我!

大大我说的对吗…?请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8 23:4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能以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因为在客观要件中行为人事实上所受的法益侵害只有自由法益,跟有个大石头滚下来一定要压死乙不同。
你注意题目的用语,甲用刀抵住乙,告诉乙如果乙不顺从就要杀他,并没有说甲一定要杀乙,也就是说,题目只是说乙可能认为甲会杀他,所以才去打丙,题目并没有说如果乙不去打丙,甲真的就打算杀乙!
或者乙也认为甲不会杀他,但为了解除刀被架着的困境,才去打丙!
而就自由法益,由于利益衡量并不会比身体法益更重要,所以并不能阻却违法。

只有甲是真的要杀乙时,此时客观上乙才陷于生命法益的危难,别给题目骗了,要注意题目的用字!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3-19 01:30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9 01:2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18 23: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我陷入了迷思→就是一定要「无责任能力人」或「不知情的人」才能成立间接正犯!所以我错乱了吧…就算被利用人知情,处于被完全支配的能力下,也就会成立间接正犯了…这样对吧;根本没有附属的问题…哈哈,笨笨的我!

大大我说的对吗…?请指教…


不管实际着手犯罪的被利用人有无责任能力、知不知情,都不影响背后正犯
共犯从属性,只适用于共犯,亦即教唆犯与帮助犯,间接「正犯」并非共犯。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9 06:56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能以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因为在客观要件中行为人事实上所受的法益侵害只有自由法益,跟有个大石头滚下来一定要压死乙不同。
你注意题目的用语,甲用刀抵住乙,告诉乙如果乙不顺从就要杀他,并没有说甲一定要杀乙,也就是说,题目只是说乙可能认为甲会杀他,所以才去打丙,题目并没有说如果乙不去打丙,甲真的就打算杀乙!
或者乙也认为甲不会杀他,但为了解除刀被架着的困境,才去打丙!
而就自由法益,由于利益衡量并不会比身体法益更重要,所以并不能阻却违法。

只有甲是真的要杀乙时,此时客观上乙才陷于生命法益的危难,别给题目骗了,要注意题目的用字!

大大所说的小的不太懂,也请大大指导~
1.因为在客观要件中行为人事实上所受的法益侵害只有自由法益,跟有个大石头滚下来一定要压死乙不同:
→客观要件不是只有存在紧急避难情状以及实施紧急避难行为即可吗?大大的说法好像变成了自由法益被侵害不足以成为紧急避难情状。为什么自由法益被侵害不足以成为紧急避难情状?
又大石头滚下来一定要压死乙跟乙自由法益被侵害本来就不同,这两个事实要比较什么呢?

2.题目的用语,甲用刀抵住乙,告诉乙如果乙不顺从就要杀他,并没有说甲一定要杀乙,也就是说,题目只是说乙可能认为甲会杀他,所以才去打丙,题目并没有说如果乙不去打丙,甲真的就打算杀乙!或者乙也认为甲不会杀他,但为了解除刀被架着的困境,才去打丙!
→这里大大好像在告诉我们,甲跟乙的思考逻辑,并且以互相的推敲彼此假设前提。
那,这段在讨论什么?应该包含在紧急避难的哪一个要件中?

3.只有甲是真的要杀乙时,此时客观上乙才陷于生命法益的危难,别给题目骗了,要注意题目的用字!
→这里好像是说,题目是:甲欲打乙,于是拿刀扺住丙说,你若不打乙,我就杀你!但大大认为此时甲并没有要杀乙的故意。
  那在本题,什么时候才能认为甲是真的要杀乙?

以上敬请大大指导~~谢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9 08:5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学说大多以期待可能性去解决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9 12:26 |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3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