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2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241I判例一则疑问
45年台上字第1489号判例:
被诱人年虽未满二十岁,但曾经结婚已有行为能力,就令其婚姻关系现已
不存在,因其曾经结婚即已自立脱离监督,不能为妨害家庭之客体。


疑问:
1刑法241I
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4 20:4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是觉得刑法的部分判例怪怪的,已婚之人也有家庭,难道240第二项
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是立假的还是口号而已

再者:已婚之人脱离父母监督权,父母依民法还有义务保护及教养,所以
这部分应该没有抵触矛盾,再者已婚之人依据刑诉253条第三项: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也就是已婚
之人但未成满二十罪指有配偶有权利提告,父母没有;刑法241是非告
诉乃论之罪,因为同法245条之反面解释

所以刑法判例的部分"因其曾经结婚即已自立脱离监督,不能为妨害家庭
之客体"。不妥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1: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7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