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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又见帮助犯

甲女长期被黑白通吃的黑道大哥乙逼迫卖淫;某日,甲女受不了折磨,上「YAHOO奇摩知识+」询问杀害乙男的方法。
网友A回答:报警吧。
网友B回答:警察也不是好人;最好假装跟乙男上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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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28 19:13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8 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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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双从帮助故意去切的话:
 1乃帮助犯系为故意帮助实行罪,且对于正犯所时行之不法行为亦具备故意;
  申言之,后之帮助故意除认知犯罪行为外尚有意预实现之意思
 2就上所言:题中ABC之行为纵有故意帮助甲女杀大哥之故意,惟,是否具
  备正犯实现不法行为故意,于有待查证之下(题示不明),当从唯轻之判断
  难予ABC适用帮助犯之疑!

二判断A之行为:
 一A铁定无罪!按帮助犯客观上对于正犯之实行不法行为而以予物质或精神上
  之帮助,使正犯顺利完成犯罪行为或使他人遭致甚钜之侵害
 二就此观点,A之行为对于黑道大哥之生命法益为减损降低其侵害之行为,使
  难论以帮助犯

三若ABC三人皆成立帮助犯,AB之行为应该为何处段?
 一AB之行为应认定无效帮助,所谓之无效帮助乃行为人确实具备帮助犯之主
  客观要件(双从帮助故意及帮助特定行为),然而正犯却无运用其之帮助,
  但仍有着手顺利完成着手不法行为(因着手帮助犯始有评价可罚性之必要,
  故正犯之预备或其之前之行为阶段无待探讨),其法律效果仍不失帮助犯之
  成立;换言之,若在于一个犯罪行为流程,正犯必为帮助犯所为之帮助,恐
  其之身分不应为帮助犯,而为间接正犯
 二旧帮助犯于我国新旧刑法中本无独立性之历史,故依法试论刑法三十条乃帮
  助他人使之实行者为帮助犯,仅备要件双从帮助故意及帮助特定行为外,尚
  有正犯之着手,使得成立亦勿庸探讨正犯使否运用其之帮助咦
 三上开所言,若ABC三人皆为帮助犯,其正犯仅适用C之帮助,AB亦不失
  帮助犯之身分而从属甲之杀人罪名(当然前提是ABC为帮助犯)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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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8 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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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28 16:0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女不知道要选哪一个,于是将三个选项交给网友投票;网友A、B、C各投自己一票,网友D投B一票,网友E、F则投C一票,最后C的答案以三票胜出。于是甲女选择C的答案,并付诸实行。几天后,乙男被发现陈尸宾馆床上。

请问,上述一甘人等该如何论罪?

"网友D投B一票,网友E、F则投C一票,最后C的答案以三票胜出"
一我仍是采针对双从帮助故意试论,咎其因,题议中难以判断这三人DEF,有对于正犯
 为之不法行为之帮助故意;或只回答个人意见罢了(此非有帮助故意)
二而且若要深入探讨在DEF成立帮助犯之时,可能要从"精神帮助"另开专题,也是一
 个头大的东西(至于精神帮助这东西,路奇大大比较熟稔)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8 18:51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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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大哥的死因不明吧,死在床上到底是小鸡鸡被切掉流血过多致死,还是被毒死在床上?

死因如果都不是,BCDEF的刑责顶多是教唆未遂而已阿
对于BCDEF而言,因果历程是有重大偏离,对甲女而言,因果关系是心想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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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8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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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的成立要件
首要有杀人的故意(先不管主观,客观理论)
同样教唆杀人也是如此
试想如果有一作者出一本
(完全杀人手册)
那如果有人看了学着做是否他成立教唆杀人 表情 表情
同理C没杀人的理由及.动机.故意
无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1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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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28 16:06 发表的 又见帮助犯: 到引言文哈哈,感谢版主也参一角;但是我还是不懂,为何会用「教唆」来讨论
[quote]社会科学本来都会以假设为前提再来推论
本案

C没动手参与只回答问题
如果本案不是在Y+

而是有犯意的连络就可能变教唆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1 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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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新名词叫做中性帮助行为,对于帮助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上有帮助行为,但是在法律上却不予以评价。
应该在这里可以扯蛋一下,网路上的发言,通常不是行为人真心的话,在行为人不确定是否真的犯罪时,不应轻易发动刑法去评价那些帮助行为,或许应依造刑法的谦抑思想,应罪疑惟轻才是。
(打比方:就像是今天我看社会乱像这么多,我就跟我某朋友a开玩笑说:你看现在社会这么乱,明天我们去中正纪念堂发表演说,推翻中华民国政府好了~难道因为这样说就要以内乱罪意图犯去处理?那可能很多政客就被办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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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帮助行为这名词应是20年内产生的
我原则是谨记法律的生效.成立要件
在实际诉讼程序应不会有误
当然也有可能实务见解的改变--很少
理论的东西--太遥远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1 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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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友271杀人罪之帮助犯

所谓帮助行为,指对正犯之故意犯罪行为予以物质上协助或精神上之支持,以便减轻其犯罪实行之困难或加速犯罪行为之完成。

客观上网友投票之方式选出来的答案c故有精神上帮助加速甲犯罪之行为
主观上网友出于帮助故意行为,且提供助力之决意促使正犯实现不法行为既遂之决意
构成要件该当,又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

依实务认为c的答案产生加强犯罪决意的心理作用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只要在正犯犯罪终了前的任何
时段,有益或更容易使正犯的犯罪实现,以任何方式提高法益的风险,即可成立精神上帮助
依学者认为「加强犯罪决意」不成立精神帮助犯、违反罪疑稚轻原则

A(帮助之行为无侵害任何法益,无罪)

B(提供帮助行为但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但依实务仍成立帮助犯)

C(提供帮助行为具因果关系,依实务学说皆成立帮助犯)

综上,小的认为成立杀人罪之帮助犯


----------------其实我自己也不确定是否正确= =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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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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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谈到的「精神帮助」
个人一直想不透,精神帮助要如何去证明有「双重帮助故意」......

另外「中性帮助」
个人又有个疑问,
若老板甲明知乙是黑道,买西瓜刀多半是砍人用,但还是卖乙西瓜刀,这算是中性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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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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