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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宪法练习人性尊严
设户籍法规定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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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19 10:30重新编辑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7 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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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性尊严是否为基本权利或最高评价
二,按指纹行为→宪法22的概括权利规范,资讯隐私权>c23法律原则十比例原则(目的o+适o必o狭o)或美三重标准o?(释603)实务:违宪. 
三,若按指纹法律符合宪法23条规定,则否可以违反人性尊严来检验?
3.1合23条,则即符合人性尊严的合宪具体规定.故不必再检验,因为人性尊严,难以定义及操作.(释588协同意见书)
3.2合23条,仍需以综合基本权的最高价值来判断,即人不可为工具或手段,故在为防范犯罪而按指纹的目的性检验部分是违法人性尊严的.
管见,采后者,实足以保障人权.唯审查时,应以具体的基本权审查后再审查人性尊严要件.(采人性尊严为最高价值判断但非基本权利,故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人性尊严)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19 09: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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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7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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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释字603

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隐私权虽非宪法明文列举之权利,惟基于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之维护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参照)。其中就个人自主控制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而言,乃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惟宪法对资讯隐私权之保障并非绝对,国家得于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
    指纹乃重要之个人资讯,个人对其指纹资讯之自主控制,受资讯隐私权之保障。而国民身分证发给与否,则直接影响人民基本权利之行使。户籍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依前项请领国民身分证,应捺指纹并录存。但未满十四岁请领者,不予捺指纹,俟年满十四岁时,应补捺指纹并录存。第三项规定:请领国民身分证,不依前项规定捺指纹者,不予发给。对于未依规定捺指纹者,拒绝发给国民身分证,形同强制按捺并录存指纹,以作为核发国民身分证之要件,其目的为何,户籍法未设明文规定,于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意旨已有未合。纵用以达到国民身分证之防伪、防止冒领、冒用、辨识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无名尸体等目的而言,亦属损益失衡、手段过当,不符比例原则之要求。户籍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强制人民按捺指纹并予录存否则不予发给国民身分证之规定,与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至依据户籍法其他相关规定换发国民身分证之作业,仍得继续进行,自不待言。
    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规模搜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资料库储存之必要者,则应以法律明定其搜集之目的,其搜集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机关尤应配合当代科技发展,运用足以确保资讯正确及安全之方式为之,并对所搜集之指纹档案采取组织上与程序上必要之防护措施,以符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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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3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19 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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