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8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龙怡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鲜花 x7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时事问题
今日老师上到有关妨害秘密罪
让我想起之前的一则新闻
但我却想不出,行为人到底犯了哪一条罪
新闻内容大致如下:
问题一:
林志玲将手机送修,维修人员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8 00:2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手机内的资料(图像)
电脑相关?
封缄书信?X
业务?X
商业上知悉?
利用电脑设备?
亲密合照:个人隐私?秘密O
二,
1,意在灭证,不犯灭证罪(主体不符)
2,321(即未遂)+329的强制行为(释630)强度=329效果准用328+271I=强盗结合犯332I.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8 08:38 |
龙怡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鲜花 x7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问题一,是刑法第几条
是315-1吗
但315-1似乎要用工具,设备窃录,才符合构成要件

问题二
论述方式要像您写得那样吗
321(即未遂)+329的强制行为(释630)强度=329效果准用328+271I=强盗结合犯332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9 00:26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手机的东西要抓出来,一定要设备(如照相机,电脑)
2.答题不只构成要件要出来,其转变过程,依据也要出来,才会有中等以上的分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9 09:08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三百十七条(泄漏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告诉乃论】§319 O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十八条(泄漏职务上工商秘密罪)【告诉乃论】§319 X主体不符
  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之人,无故泄漏因职务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十八条之一(泄密之处罚)*立法理由【告诉乃论】§319 O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三百十八条之二(加重其刑)*立法理由【告诉乃论】§319 O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1,318-2+317
2,318-1(同版大的理由)
法条竞合.
.........
第二题,以前应已讨论过,可用查询找.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9 09: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5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