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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ton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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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告訴乃論客觀不可分效力

請問個位大師高手: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二類考題:
1.下列各種情形,被害人所提出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未經告訴之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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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01-26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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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atton0511 於 2010-01-26 20:01 發表的 (形訴)告訴乃論客觀不可分效力: 到引言文
請問個位大師高手: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二類考題:
1.下列各種情形,被害人所提出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未經告訴之犯行?請簡要說明其理由。表情 感謝你!

  1)甲侵入乙之住宅對丙加以毆打,僅丙對甲之毆打犯行提出告訴。
  2)甲、乙共同毆打乙之兄丙,丙僅對甲之毆打犯行提出告訴。
.......

本題應該不僅是有客觀(體)不可分.應該還有主觀(體)不可分.
就刑事訴訟法239明定:(主體不可分)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學理上:本條文之旨意乃預防告訴在特定之下.造訴權人則被淪為偵查主體
然針對刑事訴訴訟上法無名文客觀(體)不可分

針對客案而言:
1甲侵入乙之住宅對丙加以毆打,僅丙對甲之毆打犯行提出告訴
--->針對實務見解.丙對甲之傷害行為為之告訴.及依訴訟上乃依訴訟客體不可分割之下對
於甲侵入宅才知部分效力所及.....
--->學說見解認為案件乃犯罪主體乘上犯罪事實.依題中.甲之行為成立侵入住宅之部分與
傷害罪本為兩案件(想像競合犯本為數罪88非21).是故針對案件之不同.丙對於甲之毆打犯
行提出告訴其效力根本不會及於甲犯侵入住宅之罪名

(2)甲、乙共同毆打乙之兄丙,丙僅對甲之毆打犯行提出告訴。
--->依刑訴239條效力及於乙

3甲、乙共同竊取乙之兄丙的財物,丙僅對甲之竊取犯行提出告訴。
--->依刑訴239條效力及於乙.惟.以親屬間相盜罪之效力.對甲提起告訴之效力不及於乙.對乙
撤銷之告訴未及於甲

(1)題是以客觀(體)不可分(2).(3)題是主觀(體)不可分...其實考題真正的重點在94台上1727.及
告訴乃論之罪的由來...且最大的問題所在不是提起的部分.而是當一部撤銷時他不會怎樣
--------->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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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7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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