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14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oe24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物权无因性&不当得利&赠与返还
我听陈治宇老师的法绪录音档 上到物权无因性这段
其中用民法第419条来举例
我自己衍生想的例子想请教大家,看看我的想法室否正确
比如说
甲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1-13 20:52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知道该说对还是不对?
刚好大大您用了一条有争议的条文,要不要换个条文来举例?
不然很容易离题,而且又讨论得更迷糊。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3 23:58 |
verl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男无权要求乙返还礼物
这句话有点问题
因为民法179不就是甲可要求乙返还礼物的请求权基础吗
应该是甲乙间之赠与契约因甲行使撤销权而溯及归于无效
但甲乙间移转礼物之物权行为依然有效
不受该赠与契约被撤销而无效之影响(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故乙仍取得礼物所有权
甲不得对乙主张民法767请求返还礼物
但因为债权行为无效
故乙虽取得礼物所有权
但欠缺保有该礼物之法律上原因
甲可对乙依民法179请求返还礼物所有权

如果我国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话
当甲行使撤销权时
物权行为及债权行为会一并归于无效
则甲对乙行使民法767即可
而不需使用民法179
正因我国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所以甲无法行使民法767
只能透过民法179来保障其权利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1-14 13:1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4 12:53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V大,我有问题,请教一下~
1.应该是甲乙间之赠与契约因甲行使撤销权而溯及归于无效
  但甲乙间移转礼物之物权行为依然有效  
  不受该赠与契约被撤销而无效之影响(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故乙仍取得礼物所有权
→为什么甲行使撤销权时,只限于债权行为,而没有对物权行为撤销的意思?
  甲想撤销对乙的赠与,不能一并或者另外撤销物权行为的让与合意吗?
  如果可以的话,那物权行为不就也是无效了吗?
  物权行为无效的话,那么民法767不就可以主张了?
2.甲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形成权,那么这个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呢?
  又,甲行使撤销权(形成权)后,取得民法179(不当得利请求权)。
  一般来说除斥期间较短,民法179未规定消灭时效,应适用民法125条的15年时效规定
  那么,如果甲逾除斥期间,未逾请求权消灭时效时,是否仍得依民法179条行使请求权呢?

谢谢指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讨论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4 14:09 |
nank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为什么甲行使撤销权时,只限于债权行为,而没有对物权行为撤销的意思?
甲想撤销对乙的赠与,不能一并或者另外撤销物权行为的让与合意吗?
如果可以的话,那物权行为不就也是无效了吗?
物权行为无效的话,那么民法767不就可以主张了?

关于S大的意见,请听看看以下的意见,看对不对。

因为物权为处分行为 所以有公示原则 ( 动产 以 交付 ,不动产 以 登记;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
因为你很难知道与你交易的持有所有人,是不是原物所有人(假设你是善易的交易者)

所以§419Ⅱ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179后段 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亦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4 20:30 |
verl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边其实有点争议
只是因为版大问的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所以我没有把争议讲出来
既然s大提出来了
我就写清楚点好了

于本题中甲应如何行使撤销权,学说上有两种看法:
(1)有学者从严格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独立性理论出发而认为,表意人虽然是因为受到诈欺而订立赠与契约,但表意人在为物权行为时, 知悉自己是为了履行赠与契约而为该物权行为,因此并无受到诈欺可言,所以该物权行为并非受到诈欺所为,故不得撤销
(2)有学者认为表意人是在受到诈欺后,始作了一连串之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所以物权行为也是在一个受诈欺的意思表示下所为者,因此应允许表意人加以撤销,此即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理论中之共同瑕疵理论

采用(1)的见解会涉及民法179,采用(2)的见解则与民法179无涉
所以我才会用(1)的见解来说明
有兴趣可以去参考李淑明的民法例题演练一书

顺带一提,由于王泽鉴老师采(2)的见解,所以坊间补习班用书大多采(2)之见解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缺点在于会使原权利人之地位由物权人之身分降为债权人之身分
为解决此项缺失,学说上提出:条件关联说,共同瑕疵说,法律行为一体性说以缓和此无因性理论
s大写的方法就是共同瑕疵说的见解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1-14 22:17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4 22:03 |
verl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s大的第二题
我看不太懂你要问什么
在本题中甲是依民法92行使撤销权
除斥期间当然是依民法93之规定
如果你要问民法419的除斥期间
答案是没有 因为民法419并非撤销权之条文
而只是说明撤销权之行使方式而已

如果甲逾除斥期间都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话
赠与契约确定有效
无民法179之问题
当然也跟消灭时效无涉
我不知道s大是不是要问这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4 23: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5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