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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陷害教唆之错误

卧底警察A 想抓B 入监,唆使B 去强奸C ,然后在C 宅埋伏人马,准备趁B 着手但尚未既遂之际出来抓人。而B 却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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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11 10:11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1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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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冰大所题之问题
小第觉得冰大对着手的定义有些许模糊的感觉。
正如你之前问:
犯罪着手(主客观混合说)与关于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采法定符合说及具体符合说)有冲突??
在这部分小第印象中,犯罪的着手定义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已进入刑罚课责范围(预备犯除外),刑法理论上有此演变。
至于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乃是着于行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所衍生的(以上小第见解,因为我不懂法定符合说及具体符合说的)为了更加周密保护法益,使行为人的恶性行为不因论理推论,而产生漏洞。
再者陷害教唆之着手或是陷害教唆错误之着手??
如你所说:个人采「中间偏教唆者说」(就是不太折衷的折衷说),故认为甲已经放任乙去实行,对乙的生命法益已造成危险,属已着手。
跟这题你所要的问题在于你认为已经着手,这样符合你的法情感,不然陷害教唆的人反而不受刑罚苛责。-->着重行为人恶性
但陷害教唆乃未遂教唆,欠缺双重故意要件之一。此外目前教唆犯已不采共犯独立性,改采共犯从属之限制从属


以上对错不知,如有错误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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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1-11 1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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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0-01-11 16: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于冰大所题之问题
小第觉得冰大对着手的定义有些许模糊的感觉。
正如你之前问:
犯罪着手(主客观混合说)与关于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采法定符合说及具体符合说)有冲突??
在这部分小第印象中,犯罪的着手定义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已进入刑罚课责范围(预备犯除外),刑法理论上有此演变。
至于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乃是着于行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所衍生的(以上小第见解,因为我不懂法定符合说及具体符合说的)为了更加周密保护法益,使行为人的恶性行为不因论理推论,而产生漏洞。
法定及具体说,请原谅小弟,小弟现阶段不想讨论这「累人」的问题表情
再者陷害教唆之着手或是陷害教唆错误之着手??
如你所说:个人采「中间偏教唆者说」(就是不太折衷的折衷说),故认为甲已经放任乙去实行,对乙的生命法益已造成危险,属已着手。
这边,请再度原谅小弟。小弟打字打错了,那篇文章是谈「间接正犯」的着手,所以是「中间偏『利用者』说」;再者,其实这个名词是我搞笑自创的,正式名称应该是「综合判断说」(金律师书上写的)
跟这题你所要的问题在于你认为已经着手,这样符合你的法情感,不然陷害教唆的人反而不受刑罚苛责。-->着重行为人恶性
但陷害教唆乃未遂教唆,欠缺双重故意要件之一。此外目前教唆犯已不采共犯独立性,改采共犯从属之限制从属
以上对错不知,如有错误请告知~~谢谢!!
其实,我赞成陷害教唆不罚说:欠缺双重教唆故意,不成立教唆犯,故不罚;另应于程序法中排除其证据力。
不过,以上都是基于没有发生错误的情况,如果陷害教唆发生了错误,对于错误的部分,幕后者应该负责与否,这又是另外一回事。学说上的不罚说,是用程序法,使被害者不成罪。但在陷害教唆发生错误的情况,另有被害人受害,这已经不是程序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了。
至于有没有着手......都已经强行脱下被害人衣服了 ,应该不需要谈什么理论了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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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1 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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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根本不会成立教唆犯了.所以没有教唆犯发生错误理论之适用

上题.奇特的是.甲对于杀手丙之支配.然而到底这种支配如何判断才是重点
若是使丙感到能主张正当防卫之时??抑或支配小弟乙之时??
又何情形判断犯罪支配论上称之意思支配之情形??
因为认定犯罪不法行为其主观与客观皆由客观上去评价之下.提议中若是
杀手丙顺利将小弟乙以正当防卫击毙之下.实务上老大之罪状根本看不出
来...又第二题大哥支配乙发生既遂之乌龙.可能有未必故意.而论以对丙死
亡其杀人罪之间接正犯:但实务上应该仍为教唆犯(不认同正犯后正犯).又
可能会为到陷害教唆.产生不罚..

PS:依管见.甲对丙支配之为丙主观上开始认知到可行使正当之时
---------->以上仅为敝人 见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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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1 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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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算以着手.甲仍为陷害教唆.所以在欠缺双重教唆故意之下
仅能为.不罚....其次.甲是警察.其行为以为被警察职权行使法.故
仅有惩戒法之适用.

陷害教唆.应该非仅准洲官犯火.不准百姓点灯.上有违宪法上平等原则 表情
仅有警察能用得话太不够意思了.人民也应该享有此权利才对 表情
EX:台东地区甲乙为两大帮派.有次在火拼当中.甲帮的大哥不幸被乙帮
护法A杀死.于是甲帮在群龙无首之时.有两个地位相当的角头B跟C.

B.C人格分析:
通常有一位是守江湖道义.愿为组织两助插刀-->就是角头B
另一位.是将道义放两旁.把利字摆中间的-->就是角头C

于是想谋得大哥地位的C.告知B说:杀大哥的那位A.明天晚上会在太麻理
旁边出现.无人伴随于该处吃释迦.是个杀他的好机会.B得知此消.之后决
意于该处将A射杀.....隔天早上做完早课后起身而行潜伏于犯案地点...
随后:
C得知B出发之后打电话到该地刑事组说:今晚上.在太麻理隔壁.会有一宗
凶杀案.请尽快去解决....(声音装有科南专用的变声器)
刑事组答问说:你是谁??
C回覆:不要问我是谁....嘟~嘟~嘟(电话挂断)........coming soon~~~



结论当然是:B被捕亦以杀人未遂移送地检署-->唉~没搞投 表情
此时.B的杀人未遂.C根本不用从属.因为他是陷害教唆 表情
所以以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及学说(多数说)对于陷害教唆之行为
采为不罚-->欠缺双教唆故意

但是敝人有一个盲点:若是在双重教唆故意当中.是有无对正犯
所犯之不法行为有认知且与意欲其实现.在此若有未必故意.是
否为可从属正犯所犯罪名之教唆犯??若可以的话.可能要开始
讨论B的着手与否与课体错误...... 表情 (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1 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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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纯理论的话,陷害教唆不罚
但对于陷害对象的错误行为,陷害教唆者是否应予以处以过失不作为犯呢?
晚辈认为可以依危险前行为,附予保证人地位
所以应该予以过失论
但对于本题,221又不罚过失,这又是个漏洞,

所以晚辈还是不懂,表情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13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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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到江南案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5 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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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大大有内幕?
让我想到老师上课讲到陷害教唆
提到江南案的例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5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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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1-15 19: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咖啡: 大大有内幕?
让我想到老师上课讲到陷害教唆
提到江南案的例子


江南案通常不是在讲正犯后正犯的例子吗? 怎么会跑到陷害教唆去.....表情
可能是我对江南案一知半解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5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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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

当时得情报局长汪姓局长.招集陈老大.吴老大及董老大.这三位老大在当是为外省挂
的黑道大哥.其中在台湾外省挂的黑道有一种特色.就是效忠国家.而江南(本名刘宜良)
于移民致美国着作一本<蒋经国传>其内容故不再说明.致当时汪姓局长策划行凶计画.
交付其对国家忠心三位黑道大哥.且这三位大哥使用了情报局的资源.经费已完成行凶
任务.而汪姓局长明知其外省挂的黑帮系对国家忠心.且于其本身系为国家高级干部就
这点具备其支配他人而为犯罪决意之实力.他的身分就是------>是正犯后正犯

但是:
一.实务不承认正犯后正犯与犯罪支配论
二.现行实务仅以释字109(烤肉妹)解决
所以当时汪姓局长仅论为教唆犯之身分

----->以上是传闻证据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5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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