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85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chen120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問題
1. 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歸屬於質權人者,
其約定之效力為: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相對有效
請問為何是B無效?

2.甲夫乙妻共同收養一子丁,其後甲乙離婚,丁子由甲任親權人。
甲與丙女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jchen1207在2010-01-08 20:5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8 20:1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參考893II

不過你這題目跟解答是不是很久以前的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8 20:33 |
jchen120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pre]
題目是95年的,也沒有太久啦,

893II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
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我還是不懂為何是無效,無何不是效力未定呢?

[/pre]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8 21:0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因為96年才修成這樣的阿,以前是無效
大概活的老就是有這點壞處....... 表情 表情 表情

2.參照1076-1、1079-4

3.參照87I,在本題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有2,一為買賣契約另一為房屋所有權移轉的物權行為(物權契約),這2個都是無效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8 23:41 |
潔西卡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chen1207 於 2010-01-08 20:17 發表的 民法問題: 到引言文

2.甲夫乙妻共同收養一子丁,其後甲乙離婚,丁子由甲任親權人。
甲與丙女再婚,一家和樂,丙女收養丁,該收養之效力為何是無效呢?

民1080 第7項 夫妻離婚, 其一方得單獨終止收養關係,
甲乙離婚, 雖由甲任親權人,但在乙未終止與丁之養子關係前, '
依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因此丁不得再為丙女所收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有夢想而不起而行,永遠只是空想,積極行動才是將夢想實現之正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30 21: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9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