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59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練習結合犯1
甲夜間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寶石一顆,被乙發現,甲即拿出刀子,脅迫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7 23:1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爭點:
甲夜間侵入乙宅A,偷了乙的寶石一顆B,被乙發現,甲即拿出刀子,脅迫乙不准動,乙沒有任何動作C,甲即離開盜所.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時,放火燒屋D,幸而火勢不大,乙即滅火,請問甲之行為有無刑責?(請大家練習找爭點)
...........
A=306I
B=320I+刀321I
C=304或302或準強盜329(釋630)致使不能抗拒+刀(321I)
D=173I,III(未遂)或算是329的暴力或是332的結合行為?(後者)
..............
競合:
僅論準強盜放火罪?或準強盜+故意放火未遂?
A+B=加重兩次的竊盜罪,主文列出(其中一加重理由中說明)
A+B+C=準加重強盜即遂罪
A+B+C+D=332II第一款強盜放火結合罪(加重事由不算了)
或A+B+C,及D=準強盜即遂十放火未遂,數罪併罰(結合兩罪均需即遂)(加重事由不算了)
或A+B+C+D=加重準強盜放火結合罪
或A+B+C,及D=夜間侵入或攜凶加重準強盜即遂罪,放火未遂罪,數罪併罰(完全評價)

(因為結合犯刑責已太重了,故加重事由(刑321),就不再算了(有一說)
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請大家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2:58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是小女的小小見解:
  1.夜間侵入住宅行竊:321 I。
  2.拿出刀子脅迫乙不准動:329→328;302。(不知道有沒有304?)
  3.放火燒屋:173 I
→整理為以下結論:
  1.321 I。
  2.328即包含有302,重吸輕,論328。
  3.強盜加放火,法條有明文規定故直接以332II,綁在一起。
然後,就不知道是數罪還是競合,望大大們指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6:5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夜間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寶石一顆,被乙發現,甲即拿出刀子
,脅迫乙不准動,乙沒有任何動作,甲即離開盜所.為避免被追捕
,甲走之時,放火燒屋,幸而火勢不大,乙即滅火,請問甲之行為有
無刑責?(請大家練習找爭點)
 
1.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凶器竊盜=一個321加重竊盜
2.脅迫乙不准動->致使難以抗拒?釋字630
3.為避免逮捕.放火(刑法173)->329準強盜->328強盜->330加重強盜
->332強盜放火結合犯(對於330是特別關係)

結合犯:既未遂判斷.相結合之罪是否既遂
放火罪:引燃說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7:3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329,準強盜,以行為人之主客觀判斷即可.不必真有追捕之人的意思和行為.(乙不動,不影響甲之329I)
放火罪(即未遂判斷,引入學說),影響結合罪.即未遂.
.....
答案多樣化.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9:08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甲的173是未遂的話,那也是論332 II的結合犯嗎?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21:0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通說是必須兩個結合罪都即遂,否則數罪併罰.
但黃師,則不以為是.未遂也可以.但其根本反對結合犯.(重罰無用論)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21:15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7 23:1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夜間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寶石一顆,被乙發現,甲即拿出刀子,脅迫乙不准動,乙沒有任何動作,甲即離開盜所.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時,放火燒屋,幸而火勢不大,乙即滅火,請問甲之行為有無刑責?(請大家練習找爭點)


1.甲夜間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寶石一顆=321
2.甲即拿出刀子,脅迫乙不准動=304,但小弟覺得這為保護贓物.此已該當329
3.321因329所以330
4.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時,放火燒屋,幸而火勢不大,乙即滅火=173小弟認為此已為既遂
5.330+173=332
6.結論甲為強盜放火結合犯

表情  又寫錯了嗎?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0 17:23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0 13:25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19 21: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甲的173是未遂的話,那也是論332 II的結合犯嗎?

結合之罪需既遂(殺人,放火等)
基本之罪既遂,未遂皆可(強盜)
所以結合之罪如果未遂,只能和基本罪,兩者數罪併罰
例如.強盜罪和放火未遂.兩者數罪併罰

這次應該是對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0 13:4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有錯,放火即未遂,都有說法.
燒毀或主功能喪失說,管見是沒有燒毀(屋還在)(主功能還在),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00:0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3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