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2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某學校的平常考
甲知道乙家財萬貫,趁乙出國時,甲在乙宅保險箱偷錢.甲心想每天拿一點,天天來拿,
故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7 12:2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連續犯已廢除.所以應一行為一罰,一天一次,總計十次.每次依刑法1,行為時法處斷.又修法後較重,刑2的從新從輕.全部依舊法,數罪併罰.
但因為如此一來,造成情輕罰重,罰了十次,故有人會討論,是否有集合犯或接續犯的可能,僅論一行為,而以行為終了時之新法處斷,只罰一次.方符合罰刑相當?或修法合併定執行刑時,採吸收多一點.
(連續犯時,只是1又1/2次,現在卻10次,....,可能是未來修法方向?)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7 23:4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更正:
第二條(從舊從輕主義)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刑法2,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因為一天一次,都用行為時法.1,2,3,4(舊法),5.6,7.8,9,10(新法),設5日生效.全部行為時法.
又同一法條,有輕重不同,有刑2的從舊從輕,唯新法輕重,不能用刑2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7 23:5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的認為爭點在:
一.接續犯->法律上包括一罪
二.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
三.是否有不真正溯及既往可適用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9 00:15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0-29 00:1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我的認為爭點在:
一.接續犯->法律上包括一罪
二.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
三.是否有不真正溯及既往可適用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其實我也覺得是接續犯,
但時間會不會間隔太長了
所以我才覺得會不會是連續犯
但概念又有點不同
如果這是接續犯,其犯罪成立是不是在最後一天呢?
請解惑,謝謝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9 01: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69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