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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y5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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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无行政程序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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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10-23 08:57 |
we0935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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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行政程序法 (民国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22 条 有行政程序之行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团体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为行政程序行为者。
四、行政机关由首长或其代理人、授权之人为行政程序行为者。
五、依其他法律规定者。
无行政程序行为能力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政程序行为。
外国人依其本国法律无行政程序之行为能力,而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政程序之行为能力。



所以儿童没有行政程序行为能力~因为儿童年龄界定在20岁以下(12岁以下[儿少法])~故他在行政程序中无行为能力
其他都有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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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说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4 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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