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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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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何謂麻醉行為?
昨天看到空中大學的教學影帶,正好在解釋「原因自由行為」。
那位教授說:
原因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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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2 09:36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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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
刑19III:故意或過失....
28上3816:故意自陷...,依故意犯處罰.(排除原因自由行為)
刑185之3酒駕,有明文規定麻醉而駕車.
...............................
會爭論在: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例外說;前置說)
例外說:行為時無責任,但原因時行為,對後來犯罪結果有因果,所以例外要罰.(罰那一個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或原因行為?)
前置說:那就是處罰這個造成無責任的原因行為.
............
如果依28上3816(舊法),就不用刑19III.算故意犯罪.
但問題出現?
只要麻醉(故意),就一般故意犯...,違反行為時罪責同時存在原則.(罪刑法定?),唯一找到的只有185之3的故意危險犯.
............
新法:
原因行為(故意或過失)對(自陷19I或19II;未來法益侵害)有認知或預見可能性...就可以19III.
而真正侵害法益行為是(已是19I或19II)

舊法:學說
判例:28上3816(有人說是原因自由行為,故排除舊19適用)(有人說這不是原因自由行為,根本就是要罰的行為)判例中,過失原因自由行為,不罰.
麻醉行為,德國法吧?
以上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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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2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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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行為是什麼?是自醉行為嗎
.................
無意思來自故意過失(自醉)被別人害的(無故意過失)(麻醉)
故無風險,則無刑罰必要.所以只有185之3(故意危險犯或違反禁止犯),但又不能用19III來減免責.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2 11:3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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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
一.乃行為人於原因階段具有特定之犯意或能預見特定之法益遭致侵害
而因自己故意或過失自限於無責任若限制責任能力之下實現不法行為
二.雖行為人於犯罪之下乃不具或欠缺責任能力之下.但就其因乃在行為
人句完全責任能力之下決定下灑之種子.故為原因自由行為
三.針對其之可罰性理由.有如下學說:
前置論-->要點:自陷於麻醉狀態就是著手
間接正犯論-->要點:"正常的我"利用"不正常的我"
例外論-->以目的性現縮解釋.例外可罰
不罰說-->就是認為本行行為違反行為罪責同時說
有學者認為:原因自由行為是不存在的東西.因為能認出真正的行為所在
階段.就可以知道他是無中生有
四.刑法19條第三項真的是原因自由行為嗎?
有學者說是.有學者說不是:而且說不是的學者事師父.說是的學者是弟子

自醉行為(麻醉撞狀態下的不法行為):
一.跟原因自由行為很像.但是差別在於自醉行為於原因階段並無特定之犯
意也沒有能預見特定法益遭致侵害之虞.自於自己之行為自陷無責任若限
制責任能力之下實現不法行為
二.本行為於我國刑法尚未明文著墨.但於德國刑法323條a有明文規定
三.有學者認為德國刑法中自醉行為.對重罪太輕對於輕罪過重

區別:
一.原因自由行為法有明文:自醉行為罰無明文
二.原因自由行為任用所有犯罪之責任要件:自醉行為乃獨立犯罪類型之
責任要件
三.原因自由行為於行為階段之原因階段有犯抑或能預見特定之法益招致輕害
:自醉行為於行為階段之原因階段無階段有犯抑或無能預見特定之法益招致輕害

補充:刑法185-3醉態駕駛罪乃刑事政策之一環.不論故意或過失.是原因自由行為
或是自醉行為通通入列
--------------------->以上為小的見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0-22 21:4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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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0-22 13:23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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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麻醉行為跟自醉行為不同囉
共通點就是目前刑法尚無明文規定,是這個意思嗎?

那如果說是在這種情形下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呢?
能論普通/重傷罪嗎?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2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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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是否為19條第3項,不無可議
在未修法之前.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確有存在的必要.
惟現今19條第3項已明文立法.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管見以為其已無存在的必要
理由:原因自由行為理論易混洧19條第3項,(原因q大已說明)
管見以為19條第3項並非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之立法
蓋為何要以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去解釋19條第3項,而限縮本條的適用範圍
蓋只要行為故意或過失造成前二項的狀況.就無法去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所以版大所謂的麻醉行為(只要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所招致的),依19條第三項皆要罰表情

以上是我酒醉後亂寫的.表情
我應為19條第三項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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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2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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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黃榮堅師的看法吧?只要引起風險可責行為就要處罰.
請問Q大的資料,那裏找的?有無書可買?
今年律師第1題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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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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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2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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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0-22 21: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是黃榮堅師的看法吧?只要引起風險可責行為就要處罰.
請問Q大的資料,那裏找的?有無書可買?
今年律師第1題如何解?


大宗以黃榮堅老師為主.還有其他部分有其他學者的見解......
我都是翻書..所以每次都差點花瘋表情 ..因為看不懂..天方夜譚表情 ......
律師考題.我沒看過表情

p.s:柏大大都不看訊息的說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0-22 22:04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0-22 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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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看訊息的說
...................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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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0-23 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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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0-23 08: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都不看訊息的說
...................
不懂?


就是私人訊息阿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3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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