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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shan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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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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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题目解析
烦请各位帮我解析下列题目~谢谢!!
(B)1.連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确定判决败诉,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对于其他债务人 之效力如何?
  A同样有效B不生效力C效力未定D视判决内容而定
疑问:为何不是A?
(C)2.有关地方制度法第51条之地方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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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协助分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10-11 17:44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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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第2题   我也想知到答案说
关于第2题   我觉得 A B C 都错吧 ~ 还有大大能帮忙吗 ? 我也想知到答案说
(C)2.有关地方制度法第51条之地方议员不受逮捕拘禁之特权,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 A对现行犯亦不得逮捕、拘禁               B对通缉犯亦不得逮捕、拘禁
 C在会期内虽经议会同意,亦不得逮捕、拘禁 D在会期外毋须议会同意,得逮捕、拘禁

法条全文是 :

直辖市议员、县 (市) 议员、乡 (镇、市) 民代表除现行犯、通缉犯外,
在会期内,非经直辖市议会、县 (市) 议会、乡 (镇、市) 民代表会之同
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引用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A0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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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14 17:20 |
earth085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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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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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题 出于98年民航人员考试三等试题:

有关地方制度法第51条之地方议员不受逮捕拘禁之特权,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这题我有去问老师....结果是题目出错了!!!应该改为..

有关地方制度法第51条之地方议员不受逮捕拘禁之特权,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答案更改为D

但有其他版友表示  依题旨考点着重于"特权"二字,为C选项之答案"须得议会同意"表现出议员特权的不同

故答案选C

又考选部并未做出更改,相较之下!选项C为较恰当之选择


[ 此文章被earth0857在2009-10-17 13:1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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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7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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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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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車,已交付给甲使用,尚未支付价金,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  A该机車因地震完全毁损,甲可不支付价金给乙 B该机車被他人放火烧毁,甲应支付价金给乙
  C该机車被丙偷走,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D甲将该机車转卖给丙,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疑问:为何答案是A?


依民法225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
第266条,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给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为对待给付之义务;如仅一部不能者,应按其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不可归责于甲乙二方之事由,故甲免除支付,乙免除交车.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7 18:12 |
earth085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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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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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車,已交付给甲使用,尚未支付价金,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 A该机車因地震完全毁损,甲可不支付价金给乙 B该机車被他人放火烧毁,甲应支付价金给乙
 C该机車被丙偷走,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D甲将该机車转卖给丙,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疑问:为何答案是A?

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车成立了买卖契约,双方形成了债权及物权上的义务,

甲(购买人)对于乙(出售人)有支付价金的债务行为;而乙对于甲有交付机车的物权行为

依民法第761条第1项前段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照题意所示乙已将机车交付予甲,完成了物权上交付行为而发生效力,甲拥有机车的所有权;惟甲尚未交付价金,

对于原买卖契约仍有履行债务给付的义务,故甲还是要交付价金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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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17 22:59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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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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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后补第三题的叙述;

依民328(危险负担之移转)
提存后,给付物毁损、灭失之危险,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亦无须支付利息,或赔偿其孳息未收取之损害。

故甲乙买卖双务契约成立后,经乙之交付甲后,此时,给付物之「危险负担」则由甲来承担!故无论机车无论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毁损,依所有权之绝对性,都应由甲来承担!

若题目为「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車,乙未交付给甲使用,甲尚未支付价金给乙,此时因火灾导致机车毁损」,则依民266,不可归责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因素导致无法给付,双方皆可免除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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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09-11-22 21:32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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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連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确定判决败诉,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对于其他债务人 之效力如何?
 A同样有效B不生效力C效力未定D视判决内容而定
疑问:为何不是A?

因为民法275条规定,是"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而败诉判决不利于他债务,故不生效力
(参,郑玉波,债总,517P)
-----------------------------------------------------
(A)3.设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車,已交付给甲使用,尚未支付价金,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 A该机車因地震完全毁损,甲可不支付价金给乙 B该机車被他人放火烧毁,甲应支付价金给乙
 C该机車被丙偷走,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D甲将该机車转卖给丙,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疑问:为何答案是A?

依民法373条,标的物之危险(价金危险)已经移转给债权人了,故甲要支付价金.
(参,邱聪智,债各(上)162PF)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2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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