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and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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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针孔不是罪~
由于科技的进步,电子器材的精密化、精致化,导致许多头脑动得快的厂家在某些机关或机构的需求怂恿下,开发出微型摄录影相关产品供其使用,随者时间的变化此类产品慢慢的浮上台面,一般消费者亦可轻易的从网路、店面买到,然而大多数的购买者对于这些产品都是当作休闲玩乐、课后复习、会议记录…使用等,但许多贩售的厂家往往都以搜证、针孔偷拍、监看、侧录..等耸动吸引消费者,导致这些商品给社会上弥漫一股偷拍风气,近期警方的大规模扫荡给这个产业造成莫大的冲击,而这段期间各大新闻、报章杂志也大篇幅报导业者违反妨害秘密罪中:便利窥视窃听窃录罪遭到移送,对此笔者在这部分存有疑虑?若某支手机在贩售时特别说明其摄录影功能,可监控、侧录甚至说明可以现场监听,这样是否也构成” 便利窥视窃听窃录罪”,若以此法为出发点解释,是否可以引伸出贩售望远镜、DV、V8乃至征信业者皆构成违反妨害秘密罪,再者许多警方都表示只是贩售针孔摄影机即违反” 便利窥视窃听窃录罪”,笔者对此感到不耻,警方的作法已经类似于指鹿为马的情形,更甚至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此类型的摄影机通称为微型摄影机或隐藏式摄影机,针孔摄影是在媒体及新闻的炒作下诞生,但由于这类的新闻经常伴随着偷拍、妨碍秘密..等事件出现,警方在刻板的印象之下就认定贩售针孔摄影机为属于违法行为,实在令人不解,产品本身并无违法,依照使用的人产生不同的结果,以偏概全的认定方法实在令人发指, 针孔=偷拍的认知实在过度偏差,法理上不可因为片面的用辞进而将产品定罪化认罪化,再者许多微型录影器材可用于行车记录、居家监控、上课学习纪录..等 正面且有利社会发展的地方。 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操作容易、使用时间长等特色,这些都是电子3C产品发展的趋势,不可避免的时代进步,采用偏激的言论说法将一个产业产品污名化,这并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该做的事(亚洲地区如:日本、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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