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先行程序 VS.诉愿前置主义.是在说救济程序.
一.诉愿先行程序:就是说再
诉愿之前(先)应要先作其他救济行为
像是:
1.
申请复查:海关缉私条例47条受处分人不服前条处分者,得于收到处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规定格式
,以书面向原处分海关申请复查
2.
在审查:专利法.不服不予专利之审定应审定书送达后30日内.向专利局提起在审查
3.
申请复查4.
申复:集游法16条
5.
复合:兵役法施行细则40条
6.大法官释字382:
如学生所受处分系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例如记过、
申诫等处分),除循学校内部
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外,尚无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反之,如学生所
受者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则其受教育之权利既已受侵害,自应许其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后,依法提
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号判例:「学校与官署不同,学生与学校之关系,亦
与人民与官署之关系有别,学校师长对于违反校规之学生予以转学处分,如有不当情形,亦祗能向该
管监督机关请求纠正,不能按照诉愿程序,提起诉愿。」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不予援用,以符宪
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权利及诉讼权之意旨。-->此申诉也是
--->所以在为诉愿要先为之其他救济行为.就是诉愿先行主义
二.诉愿前置主义
也就是说要为一种救济之前要先诉愿.所以是哪种救济之前要先作诉愿阿~~
就是外部司法救济的行政诉讼.且依行政诉讼法第4条: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
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
->可见只有
撤销之诉与
课予义务之诉.之前要先诉愿也.就是诉愿前置主义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