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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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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共有土地因分割而轉載之抵押權拍賣問題-續問
接續前面共有土地因分割而轉載之抵押權拍賣問題,請各位大指導

甲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為1/2,甲以應有部分向丙借款並以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丙。甲乙分割土地後各分配A1及A2土地。
續,丙依民法824-1規定參與裁判分割。且丙同意將抵押權設定於甲分割後分配之A1土地上,但甲之A1土地地價較低,應受有金錢補償,換言之即丙應擔保之債權有不足之慮。
問1.此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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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8 14:27 |
fe_h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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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答::
一.若受金錢補償者
丙有優先受償--824-1三項 準用881一項二項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

二.若設定抵押
甲的次序優先於丙-->824-1第五項

裁判分割時原物分配外並命金錢補償抵押權係法定抵押權
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補償義務人乙應補償受補償共有人甲之金額,
不是乙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所支配範圍

-------------

暫時想到這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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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8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明天我路更遠
馬蹄成了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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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來洛陽是為求看妳的倒影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4 12:02 |
fe_h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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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
  原2題意問專屬   是否指在分割後乙土地上設定抵押的法定抵押權人除了"甲"外 丙也可以成為分割後設定乙土地的抵押權人?
 
  824-1二項本文丙之抵押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若無824-1的但書情形丙依然優先甲為分割共有物後的抵押權人...........


  但是 又因為824-1五項   丙的優先地位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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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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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6 21:45 |
men624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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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補償義務人乙應補償受補償共有人甲之金額,
不是乙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所支配範圍
我也這麼認為....剛好讀共有物分割和抵押權的關係
新修法824-1 樓上講的完全正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10-09-04 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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