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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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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营业税VS营所税
一、下列哪一种损失可自所得额扣除(A)土地交易损失(B)权利交易损失 答案是B为何押?

二、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不适用所得税法76条之规定
后段看不懂 为何不适用76条之规定

三、金融业与特种饮食业
(1)销售额内含税
(2)出租财产之押金
每月销售额=押金*该年1月1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为何销售额是内额 且押金的公式相较于加值型 也不用再除以(1+征收率)

四、申报营业收入与营业税销售额之条整
由于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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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8-15 11:0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5 10:57 |
雷帝斯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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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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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哪一种损失可自所得额扣除(A)土地交易损失(B)权利交易损失

土地因已课征土地增值税,为避免重复课税,故不再纳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既已不纳入综合所得课税,其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扣除。

权利金则按给付额扣取10%,但对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未满183天之大陆地区人民与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无此规定。


以下引自财政部

财产交易所得是指财产及权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其所得之计算分项说明如下:

出价取得的财产和权利,以它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去原来取得时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财产或权利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或权利,以它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继承时或受赠与时的时价,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财产或权利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个人出售土地及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俱,其交易所得依法免纳综合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 4 条第 1 项第 16 款)

(所得税法第 4 条第 1 项第 7 类)


[ 此文章被雷帝斯洛在2009-08-15 15: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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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8-15 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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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不适用所得税法76条之规定

已经改成:
(§66之9)自八十七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


[ 此文章被雷帝斯洛在2009-08-15 15:37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8-15 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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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业与特种饮食业
(1)销售额内含税
(2)出租财产之押金
每月销售额=押金*该年1月1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为何销售额是内额 且押金的公式相较于加值型 也不用再除以(1+征收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业及特种饮食业为课征「非加值型营业税者」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及课征加值型营业税者),出租财产所收取之押金,应按月计算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押金×该年一月一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1+征收率)

  本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及非加值型营业税者)人出租财产所收取之押金,应按月计算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押金×该年一月一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8-15 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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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谢谢回应

二、因为76-1那条删除了吧

三、我知道条文出处在哪=.=
    为何销售额是内额 且押金的公式相较于加值型 也不用再除以(1+征收率)

四、营业税开的发票到底和营利事业所得税有何关系押?是说在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要把营业税开的发票拿去抵税吗?
    还是营利事业所得税根本就是由营业税每两月申报加总而得

五、 太难.算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6 2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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