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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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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抵押权
Q1: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依不动产上设定典权, 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受有影响, 法院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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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0 14:0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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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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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之法条如下:
民法860条
普通抵押权者,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其债权担
保之不动产,得就该不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之权。

民法866条第一项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或
其他以使
用收益为目的之物权
,或成立租赁关系。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前项情形,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受有影响者法院得除去该权利或终止该
租赁关系后拍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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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0 14:44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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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877
  土地所有人于设定抵押权后,在抵押之土地上营造建筑物者,抵押权人于必要时,得于强制执行程序中 声请法院将其建筑物与土地并付拍卖。但对于建筑物之价金,无优先受清偿之权。
  前项规定,于第八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动产上,有该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筑物者,准用之

 
  不是要准用877第一项....并附拍卖,但对于价金无优先受偿之权???


  还是我的观念有误..我却不知在哪??
  可以请告知吗??....谢谢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0 15:17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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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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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答案如楼上所言 补充一下 就是因为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
所以为了使物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用 因此准其得对以设定
担保物权之物   再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
但为了顾虑到后设定的会影响到先设定者
事后于债权不获清偿欲就抵押物为拍卖受偿时
会减损抵押物的价值 故 明文规定于影响其拍卖价值时
得除去之(用益物权) 然事后设定之担保物权则不会影响到拍卖价值
故不得除去 仅得于第二顺位受偿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0 15:1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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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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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6-10 15: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民法877
  土地所有人于设定抵押权后,在抵押之土地上营造建筑物者,抵押权人于必要时,得于强制执行程序中 声请法院将其建筑物与土地并付拍卖。但对于建筑物之价金,无优先受清偿之权。
  前项规定,于第八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动产上,有该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筑物者,准用之

 
  不是要准用877第一项....并附拍卖,但对于价金无优先受偿之权???


  还是我的观念有误..我却不知在哪??
  可以请告知吗??....谢谢
表情

民法877条并付拍卖的前提
在土地上有建筑物
请问本题有提到建筑物吗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0 16:47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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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知道了
  谢谢大大..
  我果然对于法律之要件没有很清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1 09:08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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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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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补充,因抵押权成立在先,典权成立在后,物权优先效力依成立先后定之,故可以抵押权先实行,此时依866处理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3 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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