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92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强制执行法]核发扣押及收取命令
债权人甲声请法院,对于债务人乙于丙银行之存款,核发扣押及收取命令。请依强制执行法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07 11:22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第 119 条 (扣押命令等之异议及其执行)
第三人不承认债务人之债权或其他财产权之存在,或于数额有争议或有其
他得对抗债务人请求之事由时,应于接受执行法院命令后十日内,提出书
状,向执行法院声明异议。
2
第 12 条 (声请及声明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之命令,或对于执行法官、
书记官、执达员实施强制执行之方法,强制执行时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为声请或声明异议。但强制
执行不因而停止。
3
第 14 条 (债务人异议之诉(一))
执行名义成立后,如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之事由发生,债务人得于强
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如以裁判为执行
名义时,其为异议原因之事实发生在前诉讼言词辩论终结后者,亦得主张
之。





第 120 条 (债权人对第三人之诉讼)
第三人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声明异议者,执行法院应通知债权人 。
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之声明异议认为不实时,得于收受前项通知后十日内向
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应向执行法院为起诉之证明及将诉讼告知债务人。



应等对第三人之诉讼判决确定 在以之为执行名义而执行之

表情

供参考 若有错来请指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8 02: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50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