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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地特民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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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96年地特民總(一)
一、關於自然人出生,通說採取獨立呼吸說。有人認為,其實完全露出說比較科學,理由如下:呼
吸固然為生命存在之特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謂為死亡,特別是在當今醫學較發達的今
天。所以就算採取獨立呼吸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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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06 12:04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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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6-06 11:48 |
8G9119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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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解題,個人如果毫無頭緒時,往往第1段先把相關學說理論胡說一通
以下謹供解題參考:
(一)
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權利能力,所以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民§6)。何謂出生?有陣痛說、一部露出說、全部露出說、斷帶說、獨立呼吸說等,各國立法例不同,我國通說採獨立呼吸說,但主張全部露出說亦不在少數,茲將兩種學說說明如下:
..................
.......................
(二)
以上二說,以全部露出說較能保護胎兒權益:
1.
刑法上之傷害罪、殺人罪保護客體以「人」為限。全部露出說較獨立呼吸說出生為早,自對胎兒保護較為完善。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0九二號判例「過失致死罪,係以生存之人,為被害客體,故未經產生之胎兒,固不在其列。即今一部產出尚未能獨立呼吸,仍屬母體之一部分,如有加害行為,亦祇對懷胎婦女,負相當罪責」
2.
民法上:....以本題為例,如胎兒於生父死亡次日出生,對生父財物無「繼承權」;
被殺害,胎兒於出生後對加害人也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3...................................
(三)結論:.........
惟
凡自然人均因出生取得權利能力,,對於胎兒的保護,顯然並不公平,故為保護胎兒利益,民法第7條特設例外規定,若:「胎兒以將來未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如...
......................................
謹供參考,因考試逼近,謹提供簡答,如有錯誤,希不吝指正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06 22:5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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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09-06-06 22:35 |
goodbye177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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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亂說一通看看,希望有幫助
(一)依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二)死亡:現今醫學上以判斷腦死為依據。大多數人則以呼吸與心跳來判斷,就以下呼吸與心跳組合來說明。
1.無呼吸無心跳:此人以死亡。
2.有呼吸有心跳:此人還活著。
3.有呼吸無心跳:應該沒有這種人吧!
4.無呼吸有心跳:此人還未死亡,乃陷於重傷、昏迷無法自行呼吸,但仍可救活。
(三)綜上為組合,可得到於題意相同之說明,
即使呼吸停止亦
不
得謂為死亡,再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從而得出
獨
立
呼
吸
說不
及完
全
露
出
說
那
麼
更
利
於保護胎兒的
權
益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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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6-07 09:49 |
大麗絲
級別:
初露鋒芒
x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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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在亂
偶也來亂看看
現在是討論人的權利能力始期的問題
樓上居然在說人的權利能力終期的問題
最後還可以據以推斷出人的出生應採何種主義
佩服至極
不過,嚴肅的法律版偶而輕鬆一下也好
言歸正傳
個人以為本題有點考偏了的感覺
應該是自由發揮題
也就是說最後採同意或不同意都無妨
最重要的是結論之前應該兩說並陳
因為顯然兩說各有優缺點
以下通說及個人見解供參考
通說之所以採獨立呼吸說
主要是因為此說包括完全的產出及活產
符合民法第六條的「出」及「生」兩種要件
而且在法醫學上比較容易證明
換句話說
若採全部產出說
固然對於胎兒權利較有保障
卻有以下之缺點
(一)不符合民法「出生」之概念
採此說只重視其是否「出」
而忽視其是否「生」
顯然不符合民法第六條的的概念
(二)實務上難以判斷死產或活產
例如對於產出不久即早夭之嬰兒
即難以證明其究為死產或活產
(三)無明確標準
就完全產出卻沒有呼吸的胎兒
究竟要放多久才可確定是死胎
目前並無一定之醫學數據可供參考
綜上所述,若採完全產生說
於實務上恐將引起很多爭議
因此拙見以為
仍以通說採獨立呼吸說為當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7 13: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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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得當,理由充分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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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6-07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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